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45号
申请人:纪xx,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x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信息公开不作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2021年3月19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予以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材料。
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享有合法宅基地并依法建房,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了《乡村私有房产证》。另查,2019年12月16日不明人员突然强拆申请人的房屋,房间内物品毁损殆尽!申请人损失惨重!因该房屋于2019年12月16日被强拆时申请人拨打了110报警,但公安机关至今未依法答复办案结果。
为了核实该案件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了“上述报警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查处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被申请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4月20日前)作出书面答复,但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现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答复违法并判令其提供申请人所需信息。请与支持!
被申请人称:一、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已向申请人纪福庆公开。纪福庆提出的要求告知其下曲家南街104 的房屋被别人拆除毁坏的案件处理结果,我局已经向其公开相关信息。办案单位世回尧派出所在受理案件时已经给报案人开具了受案回执,报案人辛xx已经签字确认,2021年4月24日,对纪xx提出的报警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且于4月26日书面告知报案人辛xx,辛xx在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已电话告知。申请人纪xx要求告知查处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我局已于2021年3月23日上午11时55分使用电话号码为05356670174的办公电话联系申请人纪xx(13791182529)。
综上所述,我局对被申请人纪xx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已经告知报案人所有告知权利,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驳回被申请人纪xx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申请人在山东省烟台市xx区世回尧镇上曲家南街104号享有宅基地并依法建房,烟台市xx区人民政府于1991年7月向申请人颁发了《乡村私有房产证》。因该房屋于2019年12月16日被强拆并当场拨打110报警,为了核实该案件处理结果,特申请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请提供加盖贵机关公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材料):上述报警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查处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邮寄、传真;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纸质文本。”。2021年3月23日上午11时55分,被申请人处民警使用电话号码为05356670174的办公电话联系申请人(13791182529),对辛连云(申请人妻子)报案情况和申请人信息公开事项予以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9年12月17日,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世回尧派出所作出《受案回执》,对辛xx报案房屋被毁坏案予以受理。2021年4月24日,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烟公芝(世)不立字[2021]6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2019年12月16日辛连云提出控告房屋被毁坏案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辛连云予以签收。
最后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2021年3月23日上午11时55分,被申请人处民警使用电话号码为05356670174的办公电话联系申请人(13791182529)的录音光盘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息公开事项以保密为由不予信息公开。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的获取政府信息载体的形式为纸质文本,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被申请人提供的录音光盘能够证实,被申请人以保密为由对申请人信息公开事项不予以公开,但没有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法律法规依据,对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处理方式,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行政,其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案涉的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予以正确研判,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公开、不予公开或者告知等等。被申请人的电话回复,不符合申请人获取的形式,没有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法律法规依据,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没有有效的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予以处理,属于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息公开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9日
王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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