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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5版:都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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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损警用交通设施
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
水母网  日期: 2008-02-21  来源: 烟台日报  
  本报2月20日讯(记者 昊杰 通讯员 国军 君君)肇事车辆撞损十字路口处部分警用交通设施,被交警部门告上法庭。2月19日,芝罘区法院依法判决肇事车主河北省秦皇岛某有限公司赔偿烟台市交警支队警用交通指挥设施损失等共计103181元。

  2007年8月6日5时许,河北省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司机驾驶牵引车、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芝罘区某十字路口处,在向西左转弯时因处理情况不当撞上路北楼房,并将该路口电子警察部分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信号灯撞毁,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系超载驾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烟台市交通警察支队将秦皇岛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电子警察部分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及交通信号灯损失共计103181元。庭审中,秦皇岛某有限公司对被损的警用交通指挥设备价格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评估,被损失设备价格评估合理。

  法院认为,损坏国家财产应当折价赔偿。被告秦皇岛市某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驾车肇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原告主张的数额符合实际损失,因此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纳,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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