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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义捅伤的小伙子眉清目秀的 他的母亲一旁陪护 反抗抢劫捅死歹徒---高义手里的刀是哪来的 [关注高义捅人事件] 多数市民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反抗抢劫捅死歹徒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杀人?
记者 王轶 实习生 孙琳 摄影报道
水母网12月18日讯 11月30日凌晨,5名男子拦住正在送女友回家的男青年高义进行抢劫,高义奋起反抗,其中一名男子被刺身亡,另一名男子受伤,其余三人逃散。案发以后,高义也躲藏起来,两天以后,在其母亲和女友的劝说下,高义来到警方自首(详见本报12月5日后的连续报道)。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刑事拘留。经过缜密侦查,公安和检察机关确定高义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5名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除一人死亡、一人在逃外,其余的三人均被芝罘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7日下午3时许,高义的母亲隋女士接到盼望已久的电话:儿子可以回家了。接完电话,隋女士立即把这一喜讯告诉了家人,全家人喜出望外,隋女士马上去看守所接高义。
在芝罘区看守所门前,隋女士终于见到分别十多天的儿子。看着儿子消瘦的面容,隋女士的眼泪当场夺眶而出,她激动地说,在这十多天的时间里,她一直非常担心。现在好了,儿子可以回家了!
事情发生后,许许多多的读者打来电话表示支持高义,希望有关部门从宽处理,还有法律工作者表示愿意提供法律援助。高义和其母隋女士想借助本报,感谢支持和声援他们的热心人。
近年来,我市频繁发生“两抢”案件,由于此类案件多发夜间,犯罪嫌疑人极少给警方留下破案线索。疯狂作案的歹徒,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更让市民担惊受怕,对这些歹徒,居民们恨之入骨。
据了解,近几年,在烟台已经出现过类似案例:2005年12月5日,一名“阳台贼”持刀进入莱山石沟屯新城北街一户民宅内行窃时,被惊醒的房主在搏斗中夺刀捅死。经调查论证后,7日,检察院认定房主捅死窃贼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决定不予立案,不追究法律责任。
2003年7月15日,文化广场杀人案,刺死劫匪朱某的张健勇面对抢劫,临危不惧,奋起反抗,造成一死两伤。经政法机关认定,张健勇属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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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防卫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是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正义、合法行为,不但无害于社会,而且有益于社会,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由于行为人面临着不法侵害所引起,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因此,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防卫过当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但犯罪者在主观上是出于保护国家的、公共的、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同一般刑事犯罪有重大区别,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所以,防卫过当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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