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应具备9条款

2026年06月23日

本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刚入职的市民穆女士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新单位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想咨询劳动合同中应具备哪些内容?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法定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相关补充约定需以书面形式载明,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需要提醒的是,市民签署劳动合同时切勿签订空白合同,所有空白栏需填写完整或画线标注作废,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口头承诺的薪资、年终奖、岗位福利等内容,一定要落实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避免后续产生劳资纠纷无据可依。此外,不少求职者常会遇到企业设置“自愿放弃社保”“离职需赔付违约金”“无条件服从调岗降薪” 等霸王条款,此类约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自签订起便无效。若烟台市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遭遇企业拒签合同、克扣薪资、不缴纳社保、强制签署不合理条款等问题,可留存工牌、考勤记录、聊天沟通记录等证据,拨打“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也可前往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劳动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