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22日
又是一年毕业季,大批高校学子告别校园,奔赴职场新征程,身份的转变是毕业生面临的第一道“关卡”。怀揣理想踏入职场的毕业生,面对劳动合同、试用期、“五险一金”等,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哪些细节容易忽略?该如何守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务必注意劳动合同里的细节
什么是劳动合同?湖北工业大学就业指导老师刘雪姣解释,劳动合同是“正式用工凭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签订,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明确保护。
湖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韩红新介绍,劳动合同一般在毕业生正式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主要包括工作内容、薪资、社保、工时等具体权利义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留意细节,关注合同条文中的具体表述,谨防用人单位的不规范操作。“毕业生在签字前要逐字逐句审核所有条款,切勿签署空白劳动合同。”韩红新说,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韩红新特别提醒,切勿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未落实在书面合同中的口头约定,一旦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难以举证维权。同时,要仔细核查合同细节,不要随意签署条款模糊、留有空白的合同,避免为后续劳动纠纷埋下隐患。此外,毕业生要重点警惕“阴阳合同”。部分用人单位以低薪合同应付监管检查,私下另行约定实际薪资,这种行为会直接降低社保、公积金、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计算基数,极大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会导致后续维权举证困难。签约过程中,毕业生要重点审核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条款,规避“从事相关工作”“根据公司需要调配岗位”等模糊表述,防止被用人单位随意调岗、变更工作地点。
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名,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随意约定工资,甚至随意开除员工等情况,毕业生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2024年6月17日,杨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任销售,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9月10日,该公司以杨某无法达到考勤要求、无法胜任销售岗位等理由,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并未提供公司管理制度依据,证明迟到、请假达到何种程度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从未因杨某迟到、请假而提出书面警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之前并未对杨某进行培训或调岗,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依法缴纳社保,警惕任何“试用期不缴”或“以补贴代替”的说法。
遇到纠纷要学会主动维权
专家提醒,劳动合同中的常见无效条款有:限制基本人权如“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要求放弃法定权利如“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自愿放弃加班费”,以及违法设定除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之外的违约金、要求提供押金或扣押证件等。
毕业生遭遇劳动纠纷时,可通过多种正规渠道维权。首先,可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层理性沟通,明确自身诉求并出示相关法律依据,协商解决争议;其次,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由行政部门介入核查处置;最后,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前,各大高校持续完善就业服务工作,通过开展就业政策解读、签约风险提示、劳动维权科普等专项指导,帮助毕业生熟悉入职签约全流程,规避职场风险、顺利入职上岗。与此同时,毕业生自身也应主动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提升自我权益保护能力,守护好职场第一步。
相关链接
科普“五险一金”
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五险一金”是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指为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提供资金支持的保险;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员工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门诊、购药等;失业保险能够为失业的员工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活保障;工伤保险用于支付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或患职业病时的医疗费用和工伤待遇;生育保险为员工提供生育津贴及产前、产后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则是为员工购房、租房提供资金支持。
“五险一金”的具体缴纳比例,依据各地区官方政策执行,存在地域差异。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前,可主动向用人单位核实当地“五险一金”的缴纳政策、缴费比例等关键信息,清晰掌握自身合法权益。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