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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发布3个案例提醒 重新就业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停领失业金 烟台晚报 2024年01月10日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日前,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发布了3个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案例,提醒广大企业和职工要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否则将影响享受合法权益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和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该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案例1:吴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大数据比对发现其在外地企业有参保缴费记录,吴某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分析:吴某不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就业的应停发失业保险金。吴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外地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停发条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对于外地缴纳社会保险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吴某应主动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退还。若拒不退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予以追缴。

案例2:孙某未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自行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经大数据比对,发现其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孙某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分析:孙某不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停发失业保险金。孙某违反了《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停发条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对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孙某应主动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退还。若拒不退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予以追缴。

案例3:刘某从用人单位辞职后,欲领取失业保险金,他找到某商贸公司挂靠缴纳社保6个月,某商贸公司代刘某申领失业保险金,刘某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分析:刘某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某商贸公司为其办理虚假就业登记手续,并出具虚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本质上属于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套取失业保险金,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对某商贸公司、刘某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诈骗犯罪的,依法追究某商贸公司、刘某的刑事责任。

张孙小娱 张冠群 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