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影响

2026年07月13日

张渊

2025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当前,大语言模型已广泛运用于法律检索、文书撰写、类案推送与证据审查等司法实务的各个环节,法律人工智能正从工具辅助向智能协同加速演进。面对人工智能与司法深度融合、算法实质性地影响法律判断的未来趋势,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伦理既面临着冲击与挑战,也迎来了新的机遇。

人工智能对法律职业伦理的冲击

(一)独立性原则受到冲击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是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要求法官“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系统的广泛应用正逐步对其产生影响。从积极方面来讲,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的适用将在客观上提升司法制度的运行效率。但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当大模型算法能力逐步提升,法律检索与案件推导过程更加科学化、数据化,更加符合司法审判的一般要求时,审判者将更倾向于利用现成的输出结果,并逐步产生依赖心理,最终削弱甚至放弃独立的自由心证。

(二)算法黑箱影响司法公正

算法黑箱是指人工智能算法的内部运行逻辑对使用者、决策对象及监管者均不透明,导致其决策过程无法被审查、解释与问责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条规定了司法公开的基本要求,然而,当智能辅助量刑系统基于大模型输出量刑建议时,法官既无法审查其内在逻辑,也无法向当事人充分解释裁判的形成过程,二者产生了天然的冲突。以美国“威斯康星州诉卢米斯案”为例,法院依据私人公司开发的COMPAS风险评估工具对被告进行再犯风险评估,并根据算法输出结果及其他因素驳回了被告的缓刑请求,但辩方因算法的专利保密而无法质疑其准确性。这事实上违反了司法活动合法性和公开性的基本要求,难以维护司法公正。除此之外,审判者的算法盲从后果难以被追责,直接威胁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的伦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条要求检察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然而,由于大模型本身就是在历史数据中进行训练,受制于人工智能的技术原理,若历史数据本身包含系统性偏见或其他数据污染情形,最终产生的量刑建议等内容均将被污染。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使用的辅助系统,有一部分是由外包团队开发。以上海“206系统”为例,其研发团队中包括来自企业的30余名技术人员,算法设计的价值偏好可能因此悄然嵌入裁判逻辑。

正如前文所述,若法官对人工智能系统产生依赖性,“程序员与法官共同裁判”的局面将动摇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已明确要求技术研发、产品应用需“透明、可解释”,但对于如何将其转化为具体程序,当前尚无定论。

(三)保密义务难以履行

保密义务是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要求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审判秘密的保守义务。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交互模式要求用户将案件信息上传,进而实现智能分析。据统计,ChatGPT上线以来,约4.7%的企业员工曾将敏感数据上传至人工智能服务平台。除本地部署大模型外,使用在线服务的从业者将案件材料输入人工智能工具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乃至诉讼策略都可能被上传至第三方服务器,服务提供者也可能将交互数据再用于模型训练,导致保密信息被进一步传播。若不对其加以管控,履行保密义务将无从谈起。

人工智能为法律行业带来的新机遇

(一)促进裁判标准统一

人工智能并非仅带来冲击,其同样为法律职业伦理乃至整个法学界提供了积极影响。《意见》确立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基本原则为“人主机辅”。裁判者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历史判决进行同案不同判偏差监测,可以有效矫正司法任意性、统一裁判标准;利用法律解析技术通过自然语言处理、统计分析与机器学习,从法律文本数据库中自动提取有意义的模式与知识,有利于提升论证检索的精准度,实现同案同判的形式正义。

(二)提升法律服务的可及性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发展的核心标准。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保障,同时通过提升公民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和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实践合力。而传统法律服务成本高昂,大量弱势群体面临法律纠纷时难以维权。当前,人工智能已深入普罗大众的日常生活。据美国法律援助机构2025年的联合调查,74%的法律援助组织已在日常工作中使用人工智能,88%的受访者认为人工智能能够帮助缩小司法可及性差距;人工智能辅助的案件接案时间从30分钟压缩至15分钟,使公益律师能够多代理约20%的客户。一方面,法律人工智能的应用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为公众提供了更多替代性纠纷解决渠道。另一方面,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国语境下,以人工智能技术降低普法与法律援助门槛,能够使普惠正义从理念走向实践。

结语与展望

心灵远比科技珍贵,人类的感情和连结是独一无二的。机器能够复制人的检索能力,却永远无法洞悉人类道德推理的复杂过程。面对日渐复杂的司法实践,法律从业者应对新技术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同时加强技术应用的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应通过制度设计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性定位,法官的自由心证、检察官的客观立场、律师的独立判断绝不可让渡于算法;《意见》所确立的“人主机辅”原则,应上升为贯穿各法律职业的共同伦理准则。另一方面,技术正当勤勉应当纳入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针对算法盲从、保密边界、人工智能幻觉等新兴问题制定具体指引,实现法律规范的与时俱进。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职业伦理,不会因技术冲击成为无用之物,当机械性的法律工作可以被技术替代时,唯有价值判断始终属于人。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