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3日
【基本案情】
为购买商品房,李某等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烟台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某置业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违约交付房屋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因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短缺,该置业公司未能按期交房,直至2025年底,部分房屋的装修、新风系统等及小区的配套设施均未达到使用标准,仅向部分业主交付了房屋钥匙,故李某等24人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底期间的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及其他配套设施未完全交付的违约金。
【调解过程】
芝罘区法院收案后,与业主们进行了沟通,经研判并征得业主们的同意后,将主张违约金数额较多的李某、金某2人的案件作为该批量案件的示范案件进行立案,并分流至芝罘区综治中心开展先行调解。
在法官的指导下,调解员详细查阅案件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结合案情梳理争议焦点,率先开展示范调解。调解中,调解员向某置业公司明晰法律责任和诉讼风险,并通过类案检索让其了解同类案件的判决、执行情况。多轮沟通协商后,某置业公司同意支付逾期交付房屋期间的违约金,但希望结合自身经营现状调整违约计算周期。调解员在获得明确调解意向后,同步向业主代表沟通释明,最终双方就违约金计算起止时间、诉求范围达成一致,顺利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员以此案件调解结果为模板,同步引导其他业主通过综治中心开展集中协商、调解,最终促成其余22名业主与某置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引导双方完善司法确认申请手续,由指导法官及时完成司法确认,实现纠纷批量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开发商逾期交房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涉及业主人数较多、利益诉求相近,如简单采取“一案一审”方式处理,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也易造成司法资源重复投入。法院依托综治中心“一站式”解纷平台,通过“法官指导+示范调解”模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纠纷先行示范调解,重点围绕违约责任认定、违约金计算标准等争议焦点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调解方案,实现同类纠纷批量化解,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