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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案

2022-01-19 12:39:14

来源:水母网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468号

申请人:刘**,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

负责人:***,教导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行终止决字[2021]1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9月7日作出的**(**)行终止决字[2021]1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在合理期限内重新调查清楚失窃物的下落并追回。 

申请人称:2021年初,**区网具厂居民小区为做好小区防疫工作、防止外来车辆私入小区占位停放、防止盗窃案件,经小区超过三分之二居民同意,由小区居民刘**统一组织,共同在小区出入口出资安装的门禁栏杆。安装后,效果良好,小区车辆停放有序、居民安全得到保障。至今,180户居民只有5户未交费。8月,因**派出所不作为,一直未处理5月的同一案件,网具厂居民于8月11日自发安装上门禁,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保护居民安全。次日早上6点居民又发现门禁栏杆丢失,刘**于2021年8月12日早报警,并于当日将监控视频递交烟台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经查看视频显示: 8月12日半夜1点, 王**又伙同秦*、姜**共3人再次将门杆强行拆卸并用车拉走。该案事实清楚、作案人员已被监控拍照。**派出所开具一份“受案回执”后,告知回去等结果。当天8月12日晚19点,王**、秦*二人当着小区数名居民的面公然叫嚣:“公安局派出所不管他们”。至9月7日,**派出所告知去取“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告知:不服可以去复议,无其他任何说法且至今不知失窃物下落。理由和依据:

一、被申请人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但未依法全面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等的法定职责,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法定办案程序要求,未能及时、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证据材料,侦查失窃物下落,构成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

二、该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王**、秦*使用秘密手段或泄私愤破坏或占有公共财物,属毁坏财物或盗窃犯罪,**派出所得出的所谓“没有违法事实"的侦查结论是完全错误的,不符合客观事实。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篇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安装门禁是业主的共同决定、共同出资,合理、合法, 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多数人利益,**派出所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寒了老百姓的心,严重损害本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2021年8月12日,家住烟台市**区网具厂家属楼刘**报警称:当日6时许,其发现烟台市**区网具厂家属院东门门禁杆被盗,价值1000元左右。我局**派出所于当日受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经对报案人刘**、第三人王圣杰等进行询问得知: 2021年申请人为规范小区停车秩序等,动员大部分业主筹款安装进入小区的门禁杆,而第三人对申请人安装门禁杆费用有异议,未交款,因此无进出小区的蓝牙设备。8月12日凌晨,因第三人的汽车无法进入网具厂家属院,该遂用工具将该小区东门门禁杆拆下。

依据申请人刘**、第三人王**的陈述及其它证据,被申请人认为该案属民法调整的范畴,申请人、第三人对此有争议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人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2021年9月7日,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行终止决字[2021]1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终止决字[2021]1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刘**报警称:烟台市**区网具厂家属楼东门门禁杆子被盗,损失约1000元人民币。被申请人于当日受案,经过调查后,于2021年9月7日作出**(**)行终止决字[2021]1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载明“因**区网具厂家属楼门禁杆被盗窃一案具有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另查明,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对王圣杰《询问笔录》载明“问:你把当时的详细情况说一下?答:2021年8月11日晚上19时许,我下班回小区时发现小区东门按了一个新的门禁杆,我进不去,我联系刘**,她把我电话拉黑了,打不通,我将车停在小区外面然后步行回家吃饭了,吃完饭,我们小区另外一个没交门禁杆钱的业主‘陈*’(音,具体哪几个字我不清楚)和我一起约好在小区走走,商量一下门禁杆的问题,我跟陈*在小区一边溜达一边说我们为什么现在回家还得交钱之类的话题,一直说到凌晨0时左右,说完我们各自回家了,12日凌晨1时许,我怕我的鲁YNX***的哈佛汽车停在小区外面不安全,我就出去打算挪一下车,我开车转了一圈,发现没有地方停车,我脑袋一热,一生气就从车里拿了一些工具去拆东门的门禁杆,我拆的时间陈*发微信问我在干什么,我说在拆小区门口的门禁杆,陈*说让我等等,他也来帮忙作证,然后他又叫了另外一个住在我们小区的老头一起过来了,来了之后我跟这个老头一起将门禁杆拆了下来装到了我的车上,来了之后我跟这个老头一起将门禁杆拆了下来装到了我的车上,我又开车拉着陈*拉着门禁杆一起去了**街道办事处,我们俩将门禁杆放到**街道办事处办公楼楼梯处,放完我给**派出所的教导员郑**发了一个短信,说这个门禁杆是我拆的,凌晨拆杆是为了防止冲突,发完短信我拉着陈*回家了,第二天我联系**街道姚书记,姚书记说没办法帮我们保存,我们又拉着这个杆送到陈*老家院子里了。问:讲一下这个门禁杆是谁安装的?答:是刘**买的,找人安装的,后来我们有一部分小区业主没交钱,刘**就不录我们的车牌号,不让我们开车进小区。问:现根据刘**的笔录称其安装的门禁杆是经过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后业主一起凑钱买的门禁杆,你是否清楚?答:我只知道她自己垫资买了这个门禁杆后跟大伙收取不同等的门禁杆的费用,还仅限一天,过期不候。问:讲一下这个门禁杆现在在哪里?答:8月12日中午我开车拉着陈*把门禁杆放在陈*老家一处民房的院子里(那个民房在新北市场往西一点,具体在哪里我记不清了)。问:你为什么要拆这个门禁杆?答:因为刘**嫌我没交安装门禁杆的钱,不让我开车进小区,不把我的车牌号录门禁杆里,我当天凌晨一上火一生气就把这个门禁杆拆了。问“你们将门禁杆拆下来后如何带走的?答:当时我开着我的鲁YNX***的哈佛汽车给拉走的,当晚我跟陈*把门禁杆放到**街道办事处办公楼里了,后来**街道的领导说不能保管,我又开车拉着陈*把门禁杆放到陈*老家去了。”。

2021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对刘**《询问笔录》,载明“问:你因为何事来到烟台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答:我家小区的门禁杆子被人偷走了,我来报案。问:你把事情的经过详细的讲一下?答:2021年8月12日6时17分时许,我在我们网具厂家属楼的微信群里看见有人发消息称小区东门的门禁杆子被人偷走了,于是我就下楼来到网具厂家属楼东门,发现东门的门禁杆自被人偷走了,地上还有掉落的螺丝,于是我就报警了,之后民警就赶到了现场。问:讲一下被盗门禁杆子的情况?答:门禁杆子长约两米二三左右,高约九公分左右,宽约五公分左右,什么材质的我不清楚,门禁杆子整体呈现红白相间,这个杆子于2021年8月9日购买,当时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现在我们那个门禁系统一抬杆子就会出现剧烈晃动,具体损失需要厂家过来看,门禁具体什么品牌我不清楚。问:讲一下这个门禁系统是谁安装的?答:这个门禁系统是整个小区的居民合资安装的。”。

又查明,2021年8月13日,被申请人《情况说明》,载明“2021年8月13日,当事人刘**将网具厂小区栏杆交钱人名单、销货清单、自己找的相关法律条文、现场告示照片、小区微信群聊天内容以及小区告示提供给**派出所。”。

**区老网具厂共有六栋楼(楼号为1-*号),小区征求意见表,关于小区东门安装停车杆、西门大门和门禁,小区绝大多数业主是同意安装的。

最后查明,2021年9月6日,被申请人《办案经过》,载明“2021年8月12日9时30分许,刘**报案称网具厂家属楼的门禁杆被盗。接警后,民警迅速受案调查,通过研判小区门口现场监控,确定当时在场的相关人员。后寻找当时在场人员王圣杰到**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制作笔录。其中一名在场人员陈亮办案民警多次通知其到**派出所说明当时情况,陈亮一直拖延,未到**派出所配合民警制作相关笔录。现已查明:刘**为网具厂家属楼管理人员,无物业资质,王圣杰等住户不同意安装门禁杆,**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也多次出面协调,未达成协议。我所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安装门禁杆是否合法。”。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适当。王**等人的拆卸门禁栏杆的行为,首先是为了自己出行方便,其次是属于不满其他业主在小区安装门禁栏杆而采取拆卸门禁栏杆并自行留置的私力救济行为。公民以私力损毁、强占方式来实现维权的自我救济行为,法律原则上是禁止的,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上述法律规定对私力救济的时间、限度、措施等进行了必要限定。

在本案中,王圣杰等人与其他支持安装门禁栏杆业主之间的民事纠纷未寻求公力法律救济,而是依靠私人力量强行将门禁栏杆拆卸下来并留置他人家中,企图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典型的违法私力救济,其行为侵害了门禁栏杆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留置他人家中行为亦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存在民事纠纷并不成为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亦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障碍。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民事化,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案件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和维护民事生活和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以压抑频繁出现的不正当私力救济。对于违法私力救济行为如不依法予以惩治,极易引起他人的效仿。这种只有强者才能实行、弱者无从实行的私力救济行为,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如果长此以往下去,非常容易导致矛盾的升级,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将会长期存在,大家同在一个小区居住,应该互相帮助,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埋怨少一点,理解多一点,让爱在小区长存,让“和为贵”成为常态,这样大家生活才有意义,才有乐趣。对于本案这种通过拆卸门禁栏杆并留置家中的方式实现维权的违法私力救济行为,被申请人出警调查时拆门禁栏杆并留置他人家中的行为已经完成,而且王圣杰已是再次实施拆卸行为,被申请人则应当告知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将门禁栏杆返还权利人,并建议其通过司法诉讼途径寻求公力救济,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将门禁栏杆返还又不寻求公力法律救济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处理。

另外,根据在案的证据,王圣杰和他人等人拆卸门禁栏杆,被申请人只调查王圣杰和申请人,案涉其他人员没有进行调查就作出诉争的行政行为,属于履行职责不到位。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2目、5目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终止决字[2021]1003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张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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