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通旅游财经 水母网> 专题
李某某不服烟台市某局举报投诉处理告知案

2022-01-19 12:39:14

来源:水母网  



烟台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烟政复驳字〔2021〕461号

申请人:李**,男,1993年5月29日生日

被申请人:烟台市******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案件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举报案件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回复举报投诉处理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8日以挂号信(XA178859**344)方式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烟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文鱼棒”不符合规定。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遂复议。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投诉烟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文鱼棒” 不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材料应当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举报和投诉作出区分对待处理,并依据《******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出告知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告知。如被申请人已经受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只是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终止调解:第(五)项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法定限期内作出终止调解书告知投诉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投诉案件是否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也未在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投诉案件,违反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如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材料已经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举报和投诉作出区分对待处理的,被申请人还应当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由于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供举报人的身份证核实举报身份并不属于实名举报,因此不应当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部分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内十五个工作日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未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告知的可以视为被申请人立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90天内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如案件复杂可以延期30日,但被申请人仍未在法定时限九十天内作出延期案件也未作出任何告知举报部分处理结果给举报人知道,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规定。3、申请人举报投诉信首部明确写明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举报请求也明确提到“书面受理”、“书面答复”、“书面送达”。如被申请人向贵府提供电话、短信、邮箱方式进行佐证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的属于未经过举报投诉人同意接受以此方式回复的属于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或者被申请人已在期限内对案件进行调查只是未向申请人作出举报投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告知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21]242号)规定的文书格式,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是否立案向申请人进行告知。但是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21] 242号)规定以书面告知存在违法。4、如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邮箱的方式告知举报投诉处理结果的并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期限和行政复议机关,根据(2019)最高法行申8048号行政裁定书,没有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机关或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期限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如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超期的应当不予支持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购买涉案产品,其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与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具备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认为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书与申请人举报奖励和投诉索赔有着息息相关的,因此申请人与本案属于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并确认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3.违反法定程序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据此,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寄给申请人,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我局邮寄挂号信(编号:XA1********344),投诉举报烟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文鱼棒”不符规定,并于2021年10月22日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被申请人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结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限期内结案,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由不成立,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我局依法履行了有关职责。我局于2021年7月2日下午收到申请人的挂号信,于7月6日上午将案件信息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以烟市监诉转字[2021]第199 号《举报转办通知书》将案件分送至开发区分局,相关材料通过全国12315 平台于10:12发送,随后于10:33通过企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号码135*********9发送信息,以短信方式将分送情况告知申请人。短信内容为:“您好,您的烟台***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情况我们已收悉,已分转至开发区******局(联系方式: 637**15,全国12315平台案件编号,投诉为213706000020*****601568916、举报为21370600002**1070601569078) 进行调查处理,请您保持手机畅通,方便与您取得联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祝您生活愉快!”上述事实均有证据佐证,说明我局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国家******总局第20号令《******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部门或者同级******部门相关机构处理。”依据上述条款,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转办,符合规章的相关规定。二、申请人的其他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该职责由有权处理机关履行,即接收分转部门处理。(二)《******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没有规定应当把是否立案情况告知举报人;第五十七条也无应否告知处理结果的规定。(三)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书面答复”、“书面送达”的规定,申请人要求我局“书面答复”、“书面送达”没有法律依据,我局的回复,符合12315平台处理程序。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我局已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转至开发区分局办理,并将转办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及时回应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对我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事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编号:XA17**595**44)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信称“烟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文鱼棒’未在配料表标注三文鱼含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且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举报请求:1、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涉案产品并进行销毁,对其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以最高奖励申诉举报人;2、责令被举报人退还举报人购货款并十倍赔偿其承担举报人因本案申诉所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复印费等;3、依法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诉求,请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021年7月6日被申请人处投诉举报科作出烟市监诉转字(2021)第199 号《举报转办通知书》,将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按照投诉分转流程和举报分转流程分别分送至开发区分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向申请人手机号码13536654769发送信息,以短信方式将分送情况告知申请人。短信内容为:“您好,您的烟台***食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情况我们已收悉,已分转至开发区******局(联系方式: 6377315,全国12315平台案件编号,投诉为2137060000202****601568916、举报为213706000020****060156***8) 进行调查处理,请您保持手机畅通,方便与您取得联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祝您生活愉快!”。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部门或者同级******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又查明,案涉产品生产者烟台***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为:烟台市经济技术**区***街道办事处***51号二楼。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是******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已依据《******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烟市监诉转字[2021]第199 号《举报转办通知书》将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按照投诉分转流程和举报分转流程分别分送至烟台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并通过企业信息服务短信平台向申请人发送信息1条,以短信方式将分送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了分送和告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规定,申请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到复议机关查阅,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邮寄被申请人答辩书的复议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

张秀秀

版权声明  新闻爆料热线:0535-6631311

相关报道
关于水母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 版权声明 | 平台公约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电话:12377举报邮箱: 侵权假冒举报:0535-1231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5-6631312举报邮箱(未成年人的举报平台): 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疫情防控有害信息专项举报入口:jubao@shm.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专区暴恐举报网暴举报

  • 水母网官网微信

  • 水母网官网微博
本站官方网址www.sh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