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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某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案

2021-09-22 11:10:56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149号


申请人:毕xx,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望海派出所。

负责人:薛xx,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莱公(望)快行罚决字[2021]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烟莱公(望)快行罚决字[2021]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是xx口腔医院维修工,医院院长安排的拉闸与我无关,因为他没有告诉我停电理由,我只是听从领导安排,不是我故意的行为,所以我没违法。拉闸停电、停水、维修、安装改造是我工作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这次停电不能给我处罚, 对行政处罚我不服,希望给予改正,给我公道。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3月19日11时05分许,被申请人接到电话13688688303报警称:阻碍装修施工,发生纠纷。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民警马上赶到现场。到场后发现此警情系莱山口腔医院王振东因烟台口腔医院违反合同规定施工,将烟台口腔医院的电闸拉下发生纠纷。

经查,此事起因系烟台口腔医院与xx口腔医院双方签订的一份租赁合同纠纷引起。xx区枫林路2号系上海兰信集团承租,该集团与烟台市口腔医院合作,开设xx区口腔医院用于口腔医疗,起名烟台市口腔医院xx分院,结束合作后改名xx口腔医院。在双方和合作期内该建筑二楼又由兰信集团转租给烟台口腔医院用作住院部,其余楼层系两家单位合作用于口腔医疗。后两家合作单位因纠纷结束合作关系,但二楼的承租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双方因该层建筑的用途、承租费用以及电费等问题产生矛盾纠纷。

民警现场了解情况后。当日下午,民警逐一对案件的相关人员制作了笔录。并传唤了拉电闸的指使者王振东以及执行者毕见德。

二、证据情况:

以上事实有110报警记录、110接处警记录、有110处警现场处置备案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牛xx的陈述、徐xx的陈述、朱xx的陈述,王x的陈述、姜x的陈述、王xx的陈述和申辩、毕xx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受理案件后,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违法嫌疑人王xx笔录证实,该医院与烟台市口腔医院长期以来存在纠纷,2021年3月19日上午,双方就因为装修的事情产生纠纷,当日11时10分许,其电话告知毕见德“你看看二楼的电线,把二楼的电给停了,别停手术室的”,毕见德就去配电室把二楼的电闸给拉下来了。

违法嫌疑人毕xx笔录证实,案发当日11点10分左右,其接到该院副院长王xx的电话,说二楼口腔医院在装修,用的电是我们家的电,我们医院不想给他用,叫我去把电闸拉了,我就去保安室把电闸拉下来了,二楼就有没电了。

报案人牛xx笔录证实,当日9时许该建筑二楼施工的现场没有电了,大约20分钟后又供上电了,之后来了兰信集团的保安,不让他们施工,但现场并未产生冲突,11点5分左右其报警,在等待警察的时候,发现住院部停电了,USP备用电源启用,11点15分左右烟台口腔医院启用了柴油发电机,之后整个二楼都使用自己的柴油发电机电源。住院区域的正常电源被切断后,造成只有护土站内的电脑和照明、设备插座能正常使用,其余区域均无电。同时此次停电并未造成医疗事故以及物品损坏。

证人徐xx(烟台口腔医院医生)笔录证实,2021年3月19日11点多,其在医院二楼的办公室办公,突然电脑黑屏,因为医院有UPS备用电源,3、5秒钟以后回复供电。医院内有15名病人,且正在进行2台手术。

证人朱xx(烟台口腔医院护士)笔录证实,2021年3月19日11点多,其在二楼1号间手术台上配合孙主任给一名患者做手术,整个过程中并未察觉停电的情况,手术过程中,有人进来说停电了,麻醉师发现麻醉剂启用了自身的充电电池,这个时候医护人员才知道停电了。USP备用电源是无缝衔接的,并未给手术造成影响。

证人王x(烟台口腔医院麻醉师)笔录证实,2021年3月19日11点多,其在二楼1号手术间给一名患者实施麻醉,该患者麻醉后进行了气管插管,并用呼吸机辅助呼吸,手术过程中,有人进来说停电了,其发现麻醉剂启用了自身的充电电池,USP备用电源是无缝衔接的,并未给手术造成影响。如果备用电源在这个期间出现问题,患者会有生命危险。

证人朱xx(烟台口腔医院护士)笔录证实,2021年3月19日其在二楼护士站处理医嘱,住院部当时有16名患者, 其中5名患者要出院,并且有6台手术。11点多时在其处理患者医嘱时,电脑突然黑屏,电子设备、灯、术后患者监护仪、患者呼叫系统全部因停电无法正常使用,十几秒后备用电源启用,上述电子设备才回复正常。突然断电造成护士无法看到医生的医嘱,做完手术的患者处于麻醉状态,停电造成监护仪停止工作,很容易危及患者健康,且处于麻醉的患者可能会分泌呕吐物,引起窒息,需要电动吸引器在清除分泌物,如果在此时突然停电,会危及患者生命。

三、关于毕xx的复议请求

(一)毕xx在申请书所陈述的理由“医院院长安排的拉闸,跟我无关,因为他没有告诉我停电的理由,我只是听从领导的安排,不是我故意的行为”“拉闸、停电、停水、维修、安装、改造是我工作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这次停电不能给我处罚”。在违法嫌疑人毕见德的笔录中,明确证实,此次断电行为王振东已经明确告诉其“二楼口腔医院在装修,用的电是我们家的电,我们医院不想给他用,叫我去把电闸拉了”,违法嫌疑人王xx的笔录中明确证实“因为他们欠我们的房租209万元、水费和电费加起来7万多元,还违约私自装修,我们想阻止他们装修,多次阻拦未果,就把电闸给他们拉下来了”。毕xx在拉闸断电时,已经明确的知道了断电的目的,就是不能让二楼用他们医院的电,并且此次停电的行为与维修、改造等正常的工作行为无关。

(二)毕xx请求撒销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莱公(望)快行罚决字[2021] 1001号)的请求不合理。

本案系烟台口腔医院和xx口腔医院因租赁纠纷引起,双方存在纠纷,本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或者其他不会给诊疗造成影响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xx口腔医院的负责人王振东以及员工毕xx却采取突然拉闸断电这种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矛盾,毕xx在明知上级领导断电意图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二楼是医疗场所的实际情况,执行上级领导的断电指令,给烟台口腔医院二楼的医疗秩序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影响,幸而备用电源启用及时也并未发生故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毕见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烟台口腔医院住院部的诊疗秩序,给医护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但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不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况,故我单位对其给予警告的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毕见德扰乱单位秩序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为此,请求烟台市人民政府维持我所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11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110指令,牛xx报警称“烟台市口腔医院住院部电闸被拉。导致短时间内停电”。被申请人办案民警马上出警到现场,并进行了相关调查了解,经过调查事情的起因是因xx口腔医院副院长王xx因烟台口腔医院违反合同规定施工,安排申请人将烟台口腔医院的电闸拉下发生纠纷。当日下午,被申请人将王xx、申请人等人传唤至被申请人处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根据王xx的陈述和申辩、毕xx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作出烟莱公(望)快行罚决字[2021]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1年3月19日11时许,王振东为阻扰烟台市口腔医院住院部施工,指使毕见德将烟台市口腔医院住院部电闸拉下,导致短时间停电。以上事实有毕xx、王xx的陈述和申辩,朱xx、徐xx、王x、姜x的证人证言,牛xx的陈述等事实依据。综上,毕xx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毕xx警告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烟莱公(望)快行罚决字[2021]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1年3月22日11时许”中“22”被划改为“19”,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又查明,被申请人对王xx询问笔录证实,该医院与烟台市口腔医院长期以来存在纠纷,2021年3月19日上午,双方就因为装修的事情产生纠纷,当日11时10分许,其电话告知毕xx“你看看二楼的电线,把二楼的电给停了,别停手术室的”,毕见德就去配电室把二楼的电闸给拉下来了。

毕xx询问笔录证实,案发当日11点10分左右,其接到该院副院长王xx的电话,说二楼口腔医院在装修,用的电是我们家的电,我们医院不想给他用,叫我去把电闸拉了,我就去保安室把电闸拉下来了,二楼就有没电了。

被申请人对朱xx(烟台口腔医院护士)询问笔录证实,2021年3月19日11点多,其在二楼1号间手术台上配合孙主任给一名患者做手术,整个过程中并未察觉停电的情况,手术过程中,有人进来说停电了,麻醉师发现麻醉剂启用了自身的充电电池,这个时候医护人员才知道停电了。USP备用电源是无缝衔接的,并未给手术造成影响。

被申请人对报案人牛xx询问笔录证实,当日9时许该建筑二楼施工的现场没有电了,大约20分钟后又供上电了,之后来了兰信集团的保安,不让他们施工,但现场并未产生冲突,11点5分左右其报警,在等待警察的时候,发现住院部停电了,USP备用电源启用,11点15分左右烟台口腔医院启用了柴油发电机,之后整个二楼都使用自己的柴油发电机电源。住院区域的正常电源被切断后,造成只有护土站内的电脑和照明、设备插座能正常使用,其余区域均无电。同时此次停电并未造成医疗事故以及物品损坏。

被申请人对证人徐xx(烟台口腔医院医生)询问笔录证实,2021年3月19日11点多,其在医院二楼的办公室办公,突然电脑黑屏,因为医院有UPS备用电源,3、5秒钟以后回复供电。医院内有15名病人,且正在进行2台手术。

最后查明,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烟莱公(望)快行罚决字[2021]10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振东罚款贰佰元。

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是受王xx安排将烟台市口腔医院二楼住院部电闸拉下,造成短时间停电。本案系烟台口腔医院和xx口腔医院因租赁纠纷引起,双方存在纠纷,本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医院属于特殊公共场所,井然有序的医疗秩序能够让医务人员对更多患者进行诊治,但是xx口腔医院副院长王xx指使申请人采取突然拉闸断电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矛盾,申请人在明知断电意图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二楼是医疗场所的实际情况,执行领导的断电指令,给烟台市口腔医院二楼的医疗秩序造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影响,因烟台市口腔医院二楼备用电源启用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烟莱公(望)快行罚决字[2021]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之处。根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振东等询问笔录能够证实,申请人对于王振东安排拉电闸的原因是知情的,申请人以听从领导安排、不知道停电理由、不是故意等为由申请撤销诉争的行政行为,因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莱公(望)快行罚决字[2021]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3日


王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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