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通旅游财经 水母网> 专题
王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2021-09-22 11:11:16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60号


申请人:王xx,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xx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人:王xx,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鲁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68422004822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鲁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68422004822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携带驾驶证扣一分罚款五十元的处罚。

申请人称:根据鲁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6842200482280号处罚决定书执行书!本人有异议,根据当时抓我的过程,本人未携带驾驶证跟身份证件,但是提供了本人的电子驾照,有xx交警大队二中队的执法记录仪为证。当时我本人开的机动车辆为粤B655HJ,电子驾驶证也为深圳市所属交管局发放的,在当时查获的过程中,仅仅只扣留机动车,本人对于现场出具的处罚单不服所签的字也是划拉一下而已。就出具了该处罚决定书,对该处罚决定书不认可本人提供的电子驾照,而处罚本人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本人未携带机动车驾照跟本人身份证件,那这份处罚决定书依据什么人的证件信息去处罚的,在电子驾照不认可的情况下,怎么去判断本人的身份信息的,电子驾照的使用范围是全国交通联网地区通用的,难道我们烟台地区没有交通联网吗?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本人也去xx车管所进行了处理,如果不处理,本人机动车被扣,并且超过处理期限还要承担相应的滞纳金等处罚。除了电子驾照跟行驶证,当时我本人也没有出具任何表明本人身份的任何证件,既然不承认本人的电子驾照,这个处罚决定书依据什么处罚的!如果不是依据本人的电子驾照怎么会出具这个处罚决定书。所以本人质疑执法程序有问题,既然依据本人的电子驾照信息,如果没有问题为什么其中还有本人未携带驾照的处罚。既然走行政复议的程序,本人又携带了电子驾照,本人电子驾照为深圳市交管局发放,应该具有其法定证件效应。本人希望撤销该处罚决定书,另行开具酒驾处罚决定书。希望咱们行政复议机关认真审核该处罚决定书,根据法律法规,给本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清楚。2021年1月21日17时许,我队二中队民警在北姜线检查时发现粤B655HJ的小型轿车驾驶人王xx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7mg/100ml,王xx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要求王xx出示驾驶证,王xx称驾驶证未带,只使用手机向民警出示电子驾驶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饮酒后驾车应当扣留驾驶证,因王xx未带驾驶证,民警遂开具强制凭证,扣留了机动车。王xx对未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无异议,并在编号为370622310064967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酒精呼吸检测单上签字。2021年1月22日10时许,王xx到违法处理室处理该违法,民警要求王xx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交强险并一一核对查验属实后,为王xx处理该违法,王xx对其实施的未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在相关法律文书签字。

二、证据充分。有测试值为77mg/100ml的王xx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编号为3706223100649670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违法行为人王xx询问笔录,足以证实王xx实施了未带驾驶证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综上所述,我队认为对王振伟作出的鲁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68422004822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至于申请人王xx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出示电子驾照不应处罚未带驾驶证,并无法律依据。电子驾照系公安机关推出的便民措施,在各地区实行试点,为驾驶人遇交通民警进行路面执法检查时展示,但全国并无统一标准,以山东省为例,曾于2019年2月在几个地市试行过两个月,其明确规定了主体应为持本省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且驾驶证为正常状态,适用范围不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5种情形(2020年该规定更新,第二十九条应为第三十一条),该条第一种情形即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此申请人王xx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请烟台市人民政府维持我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1日17时11分许, 申请人驾驶牌号为粤B655HJ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北姜线,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和“酒后驾驶”被申请人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申请人体内酒精含量为77mg/100ml,达到酒后驾车标准,申请人对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上签字确认。因申请人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向民警出示电子驾驶证信息,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开具强制凭证并扣留了机动车。2021年1月22日10时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理,申请人承认其出具电子版驾驶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原件,实施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并在相关法律文书签字。申请人处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50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又查明,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在我省试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凭证的通知》规定:试点时间和区域。自2019年2月28日至4月30日,潍坊、日照、聊城三市,以及G1815潍日高速、G3W德上高速聊城段进行先期试点,期限两个月。附件1《山东省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凭证使用执法指南》规定:一、适用范围:(二)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5种情形之外,交通民警查处现场交通违法或驾驶人处理非现场违法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再查明,2021年1月22日10时35分至2021年1月22日10时4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里载明“当时出具的电子版驾驶证,没带原件。”。

最后查明,2021年1月21日,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酒精检测单载明申请人体内酒精测试结果为77mg/100ml,判定结果为饮酒状态。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鲁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68422004822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携带驾驶证扣一分罚款五十元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道路交通违法案卷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携带驾驶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按程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作出的鲁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68422004822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在我省试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凭证的通知》第三条,附件1《山东省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凭证使用执法指南》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5种情形(2020年该规定更新,原第二十九条现为第三十一条),该条第一种情形即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申请人以“根据当时抓申请人的过程,本人未携带驾驶证跟身份证件,但是提供了本人的电子驾照……”为由,请求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鲁公交行罚决字〔2021〕370684220048228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蓬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王一翰

版权声明  新闻爆料热线:0535-6631311

关于水母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法 | 版权声明 | 平台公约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电话:12377举报邮箱: 侵权假冒举报:0535-1231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5-6631312举报邮箱(未成年人的举报平台): 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疫情防控有害信息专项举报入口:jubao@shm.com.cn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专区暴恐举报网暴举报

  • 水母网官网微信

  • 水母网官网微博
本站官方网址www.shm.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