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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案

2021-09-22 11:11:16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1〕7号


申请人:刘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址: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大队,住所:烟台蓬莱国际机场空港四路17号。

负责人:贺xx,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060718000428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060718000428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0年10月30日驾驶鲁FTC387出租车送三位乘客(两女一男)到机场登机口坐飞机,到达机场指定下车区域内停车下客,由于客人多,行李多,后备箱里还有两个大皮箱,还有随身携带的包和其他物品,给乘客机打发票,乘客没有现金,要求微信付车费,我都着急主动跑下车,给乘客拿皮箱,给乘客付款码,又跑上车起步离开机场,作为驾驶员,我该做的都做了,还主动告诉乘客停靠有五分钟时间限制,过一段时间后,网上一查,停车五分零九秒钟,我对这九秒钟不认可,限停超九秒钟,没有计时器,我也没有停车待租、揽客,而且我车上有政府统一安装的记录仪,我有出租车乘客下车的发票和付车费时间详细记录,望领导明察,还我公平,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1、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属于公众场合,候机楼出发处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范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五节规定,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大队是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范围内的交通安全管理主管机关,负责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为了更好的做好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辖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指导下,2017年机场大队在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候机楼出发处设置了禁停抓拍区域,并且在醒目位置上设置了7块禁停标志,提醒过往车辆“即停即走,限停五分钟,超时自动抓拍”,烟台晚报于2017年11月8日进行了公示。从2017年11月19日起在此区域实施24小时抓拍,不论驾驶员是否在现场,对机动车临时、短时以及长时间停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依法处200元罚款,记3分,处罚代码13440,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答复人的处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GANO:3706071800042890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13时01分,申请人驾驶鲁FTC387号出租车在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候机楼前停车下客时,超出5分钟的限停时间,被电子监控系统拍摄。2020年12月30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违章,申请人对停车超时9秒钟不予认可,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施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2017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在烟台晚报上就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启用限停抓拍系统进行了公告,并通过烟台机场公安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

另查明,申请人提供的该次车程的发票联,发票联显示“上车时间:11:59,下车时间12:58,金额:172.00元”;申请人另提供二维码收款明细显示“二维码收款 +192.00 类型: 收入时间2020-10-30 13:02:01”申请人在下方备注“车费172元整 高速费20元整,共192元整,这个时间我已经跑步上车,边走边收到收款信息”。

最后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及申请人车辆在候机楼的停车、起步的抓拍图片显示,申请人在烟台蓬莱国际机场实施了违反5分钟限时停车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通行行为。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理烟台蓬莱国际机场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被申请人在增设蓬莱机场辖区限停五分钟的禁令标志指示前依法公告并向公众进行了宣传,该交通信号设置合法合规合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的规定,作出的编号37060718000428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申请人在机场航站楼停车超出5分钟的限时停车时长,申请人主张“车上有政府统一安装的记录仪,有出租车乘客下车的发票和付车费时间详细记录”,因与违法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70607180004289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

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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