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0〕331号
申请人:山东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先健,申请人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赵x,党组书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烟人易费决字〔2020〕第03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不服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人易费决字〔2020〕第03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0年9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烟人易费决字(2020)03号](以下简称03号缴费决定书),要求申请人缴纳中正山庄(公馆)项目(简称中正山庄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37040644.80元。对此,申请人认为,中正山庄项目自2006年开始建设,早已完工,至今已经近15年,在15年以后要求申请人缴纳如此高额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申请人的计算标准和面积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一、中正山庄项目是全国首例经济适用房政企联动项目,相关发改、规划、施工、验收等多个环节手续均为后期补办,项目开工建设至今已近15年,该为典型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尊重并按照当时的事实解决问题,而不应按照现行的规定和标准作出缴费决定。
中正山庄项目于2006年12月摘牌,由申请人开发建设。该项目为付家、蓁山屯旧村改造工程,是全国首例经济适用房政企联动项目,为尽快解决困难群体居住问题,项目工期要求急,政府要求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市、区领导多次到项目视察,并召开现场办公会推进项目建设进度,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还专门对该项目的经济适用房政企联动进行了报告。
因此,该项目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办手续,从发改委立项到规划、审批、施工、验收等多个环节的相关手续均为后期补办,且早已经补办完毕,项目自开发建设至今已经将近15年之久,中正山庄项目为典型的历史遗留问题,对该项目应尊重并按照当时的事实去解决问题,而不应简单粗暴的径直按照现行的规定和标准作出缴费决定。
二、中正山庄项目为2006年开工建设,该项目为老工程,手续系先建后补办,即使需要补缴,也不应依据现行标准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应按照“鲁价费发[2001]181号”及“烟价[2001]127号”规定的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理由如下:
(一)中正山庄项目开工时间应认定为2006年,而非2013年。
被申请人作出上述03号缴费决定书,项目开工节点的依据是xx市住建局提供的2013年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这显然与实际开工时间不符。前面已经陈述过,该项目为付家、蓁山屯旧村改造工程,是全国首例经济适用房政企联动项目,政府要求项目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
事实是,中正山庄项目在2006年10月已完成拆迁工作并开工建设,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举行的听证会上,已经提交了项目当时的土地出让评估报告、经济适用房建设协议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开工报告等多份证据,并提交了芝罘区住建局和黄务街道办事处对该项目开工建设时间的认定说明,完全能证明该项目在2006年已实际开工建设。因该项目为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的项目,项目手续系后期补办而成,故出现手续时间在后的情况,但该项目在2006年已实际开工建设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不能用2013年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认定为实际开工建设时间。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在2009年还向申请人下发过《民用建筑监察通知书》,做过现场监督检查笔录,也就是说最起码在2009年被申请人就已经知道中正山庄项目的建设,就已经知道该项目存在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因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中正山庄项目开工时间应认定为2006年,而非2013年。
(二)中正山庄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按照“鲁价费发[2001]181号”及“烟价[2001]127号”文件规定,按照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
1、2008年3月18日,xx市人民政府第30号会议纪要“第五条 明确人防费收缴标准时限”中明确,“为保证项目竞得人的合理利益,2007年8月31日前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原有的人防费标准进行收缴。自2007年9月1日起,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执行新的人防费标准。”申请人中正山庄项目于2006年底公开出让,按照30号会议纪要规定,应按照原有的人防费标准即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被申请人决定书的缴纳标准错误。
同时,我们了解到,根据该会议纪要规定,2006年同期出让的其他项目都是按照“鲁价费发[2001]181号”及“烟价[2001]127号”标准即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被申请人在处理和收取的其他此类项目也是按照上述标准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因此,中正山庄项目按照该会议纪要,应按照原有的人防标准进行收缴。如对中正山庄项目按照现行《烟价[2017]11号》、《鲁价发[2016]125号》文件标准收取易地建设费,显然与上述会议纪要精神、与处理其他项目标准不一致,对申请人有失公允,有违执法尺度统一的原则。
2、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建成未验收工程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老工程老办法、新工程新办法”和“尊重事实、有理有据”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对未批先建工程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根据省人防办的上述要求,出台《关于未批先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办法》,对于建设单位未办理任何人防手续已经建设完成的项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省人防办老工程老办法的处理原则,补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正山庄项目系2006开工的项目,作为民生工程,按要求先开工建设后补办手续,项目当时未办理人防手续已建设完成,该工程属于老工程,按照省人防办和贵办的处理原则和精神,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即使需要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也是按照老工程老办法,按照项目2006年建设当时的标准即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第94号)中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根据该规定,中正山庄项目建设行为发生在2006年,对于缴费标准的实体问题,也应当适用旧法的规定,即按照项目当时实际开工时间的标准即“鲁价费发2001第181号”及“烟价2001第27号”规定的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缴纳。
因此,申请人认为,即使该项目需要缴纳易地建设费,也应按照当时的政策标准执行,即依据“鲁价费发[2001]181号”及“烟价[2001]127号”文件规定,按照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
三、被申请人执法不及时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够也不应当由当事申请人承担,迟延履行行政权利产生的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注意到,在2008年xx市人民政府30号会议纪要颁发之后,被申请人曾开展对中正山庄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监察工作,被申请人于2009年8月12日向申请人下发《民用建筑监察通知书》,并于当日作出现场监督检查笔录,现场监督检查笔录载明未修建防空地下室,在当时被申请人对中正山庄拟收缴的易地建设费标准就是按照25元的标准进行的,后不知何故未进行下去,但无论如何也不能随着时间的迁移而对一个项目执行两个标准,或因时间迁移而加重企业的责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早于2009年即对中正山庄项目的人防问题进行监察,并在现场监督检查笔录中载明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也就是说至迟在2009年被申请人就已经知道中正山庄项目存在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况,但被申请人在当时不作出处理,却在15年后作出决定要求申请人缴纳如此高额的易地建设费。对此,因被申请人执法不及时产生的不利后果不能够也不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迟延履行行政权利产生的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即使该项目需要缴纳易地建设费,也应按照当时的政策标准执行,即依据“鲁价费发[2001]181号”及“烟价[2001]127号”文件规定,按照地面建筑物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缴纳。
四、中正山庄项目为经济适用房政企联动项目,按照规定,对经济适用房建设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正山庄项目为全国首例经济适用房政企联动项目,按申请人与xx市房产管理局2006年签订的《[2006]-89号宗地经济适用房建设协议书》,在中正山庄项目中建设了3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
2000年4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出台的《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中规定“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该意见中规定“(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随后,2007年9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通知中载明“(一)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
根据上述系列文件规定,对经济适用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政策已从减半收取变为免收,中正山庄项目系经济适用房项目,应该享受经济适用房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因项目系按政府要求先开工建设后补手续,该并非申请人主观造成,这一点应予以实事求是的认定。而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陈述申辩书》作出的《关于中正山庄中正公馆相关问题的回复》中引用的“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18年失效,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过程中适用了作废的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当然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五、即使按照被申请人依据的《烟价[2017]11号》、《鲁价发[2016]125号》缴费标准,被申请人核算的应建防空地下室18520.32㎡面积也存在错误,进而作出的缴费金额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作出的03号缴费决定书中核算的应建防空地下室18520.32㎡,被申请人依据是xx市住建局提供的《2013-2018年度未办理人防手续项目清单》,该项目清单中第21-27项中正山庄项目的建筑面积,是2013年补办的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需要说明的是,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面积包含了项目地下、地上的全部建筑面积。
因此,即使按照被申请人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中所提到的[鲁防发(2019)1号]文件,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第4条确定的建设比例进行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计算,则《导则》第4条为人防工程总量控制要求,其中人防Ⅰ类城市的人防工程总量控制指标为9%,该指标以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被申请人所计算的应建防空地下室18520.32㎡也不是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而是按照地上和地下总建筑面积之和计算的,明显计算错误。在这个问题上,申请人早已向被申请人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提交了规划文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多份资料,但被申请人完全不予理会和采信,因此对于被申请人依据计算错误的面积作出的缴费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六、被申请人作出03号缴费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注意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此,被申请人所做的该缴费决定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执法行为应启动程序,进行调查和取证,同时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但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启动调查和取证程序,直接在2020年5月26日下达缴费通知书,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9月4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也已经超过最长的90日期限,且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在申请人2020年5月27日提出听证申请后,被申请人未在受理听证申请20日内举行听证,直至2020年8月13日才举行听证,违反《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03号缴费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03号缴费决定书,与事实不符,程序违法,且核算面积错误,适用标准错误,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企业处境非常艰难,再缴纳如此高额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将使申请人雪上加霜、无以为继。为此,恳请政府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历史原因、政策背景,以及申请人为民心工程做出的巨大贡献,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从优化营商的原则出发,撤销03号缴费决定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建设的中正山庄(公馆)为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中正山庄(公馆)具备建设人防工程的条件,但是申请人未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依法向其征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认定事实正确。
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申请,且申请人建设的中正山庄(公馆)不符合《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的相关规定,因此不应当予以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缴费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22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16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易地建设的费用。申请人建设的中正山庄(公馆)均具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条件,但是未履行法定修建义务,应按照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易地修建。
关于易地建设费的缴费标准,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易地建设费和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具体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易地建设费的计算依据与缴费标准以规划文本的时间为准,2019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下发《民用建筑监察通知书》,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资料,被申请人无法进行计算;被申请人根据xx市住建局提供的项目列表及依据进行了计算;听证时申请人提供了规划文本时间为2015年、2016年、2017年,被申请人根据规划文本时间,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在不同时间段的易地建设的收费标准核算申请人应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用是正确的。因申请人建设项目在建设时并未主动到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且在被申请人通知其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到被申请人接受检查,提供资料,申请人置之不理。听证时也未提供给规划文本的电子版,故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建筑面积核算其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做出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程序得当。
被申请人于2009年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向申请人下发了《民用建筑监察通知书》,要求其携带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人防部门审批手续、设计方案、工程总平面图等到人防部门接受检查,但是申请人对此置之不理。2019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在执法检查中再次向其下发《民用建筑监察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要求其携带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人防部门审批手续、设计方案、工程总平面图等到人防部门接受检查,但是申请人对此置之不理。2019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催办通知书》,要求其携带规划盖章文件到被申请人处接受检查申请人置之不理。2019年6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要求其缴纳费用若有异议可以持相关证明书面解释到被申请人处陈述理由,但是申请人置之不理。2019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决定书》,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根据缴费决定书中所提的人防面积向被申请人申请进行补建,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同意补建,被申请人撤销了缴费决定书并同意申请人进行补建。至2020年5月,申请人并未按照承诺补建,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人对其启动了新的执法程序并在向申请人征缴易地建设费,于2020年5月26日向申请人下发了缴费通知,并告知了其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仅提出了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向其出具了的回复函件。申请人一直未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认为所做决定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因此决定组织听证会,申请人在收到听证通知书后,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一份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的听证申请书,被申请人拒绝接收。被申请人经听证认为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向其下发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决定书》。在执法程序中充分保证了被执行人的利益,程序得当。
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得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8日,xx市国土资源局与申请人签订烟国土资挂〔2006〕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载明“挂牌成交的土地位于付家、蓁山屯村村址内,其界址最终以国土部门实测,合法土地使用证界定为准。宗地出让面积约为268028平方米(19985平方米,92750平方米,155293平方米)。挂牌成交土地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225190000.00元。”同日,xx市公证处(2006)烟证经字第460号《公证书》对烟国土资挂〔2006〕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予以公证。2006年,xx市房产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2006〕-89号宗地经济适用房建设协议书》,双方约定在89号宗地上建设经济适用房等相关事宜。2019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2019)烟人防监字第(6)号《民用建筑监察通知书》并留置送达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携带有关批文、手续、规划盖章方案文本以及相关图纸等到被申请人处执法监察大队接受检查。2019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催办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催告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接受检查。2019年6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烟人易费通字〔2019〕第07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补缴易地建设费37040644.80元。2019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烟人易费决字〔2019〕第04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并留置送达申请人,责令申请人一次性缴纳易地建设费37040644.80元。2019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烟人易费告字〔2019〕第1号《催告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催告申请人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3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中正山庄、中正公馆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问题的请示》,承诺通过补建形式来满足中正山庄、中正公馆的人防工程建设要求,并申请撤销烟人易费决字〔2019〕第04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等。2020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0)烟人防执撤字第(01)号《撤销决定书》,撤销了烟人易费决字〔2019〕第04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2020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作出烟人易费通字〔2020〕第06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补缴易地建设费37040644.80元。2020年5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作出《陈述申辩书》,针对烟人易费通字〔2020〕第06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认定事实和内容持有异议并提出申辩意见。2020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关于中正山庄中正公馆相关问题的回复》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意见予以回复。2020年8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烟人防听通字〔2020〕2号《听证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在被申请人处举行听证会。2020年8月13日,被申请人按期举行听证会,听取了申请人的相关意见。2020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烟人易费决字〔2020〕第03号《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载明“你单位在xx市芝罘区开工建设的中正山庄、中正公馆部分工程,应建防空地下室18520.32平方米。该工程建设过程中,你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我办已于2020年5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烟人易费通字〔2020〕第06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你单位至今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做出如下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20年9月21日前到xx市行政审批中心人防服务窗口一次性繳纳易地建设费37040644.80元。……”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案涉宗地《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地基与基础施工承包合同》、《中正山庄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2006年期间签订。
又查明,2020年6月17日,xx市芝罘区人民政府黄务街道办事处向芝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办理中正山庄、中正公馆项目开工建设时间的说明》载明:“黄务街道辖区内中正山庄、中正公馆小区由山东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项目于2006年12月8日摘牌,为傅家、蓁山旧居改造项目。该项目是全国首例经济适用房政企联动项目,也是当年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当时为加快解决困难群体居住问题,项目工期较急,要求中正集团先开工建设、后补办相关手续。中正集团于2006年完成地块拆迁并开工建设,2008年底主体陆续封顶完工。中正山庄、中正公馆小区已被认定为历史遗留问题,中正集团已开始补办相关手续。街道已对上述两小区2006年前开工建设的事实进行了确认,目前两小区正在办理人防相关手续,为加快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度,现拟请贵局协调市人防办按2006年底前开工建设的节点进行认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020年6月22日,xx市芝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中正山庄、中正公馆项目的函》载明:“我局收到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关于办理中正山庄、中正公馆项目开工建设时间的说明》,经核实情况属实,申请市人防办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人防手续。”
还查明,申请人承建的中正山庄、中正公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2013年至2016年间办理。
2008年3月18日,xx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2004年以来土地公开出让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的推进建设问题并形成第30号《会议纪要》载明:“为保证项目竞得人的合理利益,2007年8月31日前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原有的人防费标准进行收缴。……”
2009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作出烟人监字〔2009〕第013号《民用建筑监察通知书》,通知其到被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到被申请人处防空执法监察大队接受检查。
被申请人计算的易地建设费费用是依据鲁价发〔2016〕125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烟价〔2017〕11号《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最后查明,本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烟政复答字〔2020〕331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出具《行政复议答复书》及(2019)烟人防监字第(6)号《民用建筑监察通知书》、《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催办通知书》、烟人易费通字〔2019〕第07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烟人易费决字〔2020〕第03号《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管理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征收人防工程防空易地建设费的法定职责。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城承建的中正山庄、中正公馆项目为傅家、蓁山旧居改造项目。该项目是全国首例经济适用房政企联动项目,也是2006年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当时为加快解决困难群体居住问题,项目工期较急,政府部门要求申请人先开工建设,后补办相关手续,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人于2006年摘牌宗地并完成地块拆迁及开工建设,黄务街道办事处和芝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相关文件均能予以佐证,且2008年市政府会议纪要对相关缴纳标准有明确规定。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时,被申请人有权利也有责任对申请人缴纳防空建设费的计费面积、适用的征收费用标准和数额进行全面审核。被申请人在出具烟人易费决字〔2020〕第03号《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时并未考量申请人承建项目先开工后补手续等相关历史遗留问题,仅简单依据现有计价标准即征收高额易地建设费的行为明显不当。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来证实其计算数额的准确性及申请人对该缴纳面积、缴纳价格予以确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作出的烟人易费决字〔2020〕第03号《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2目、5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人易费决字〔2020〕第03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王一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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