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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某某不服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莱州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案

2021-09-17 09:11:59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0〕191号


申请人:宿XX,男,汉族

被申请人:xx 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莱州大队

负责人:张xx,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GANo.377505100172576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GANo.377505100172576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国家法律法规对此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该法是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67条列举式和概括式并用的方式,并未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该条指出:“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铰接式客车、

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干米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78第2款明确摩托车可以上高速公路的。第2款指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第83条指出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三)《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是由公安部以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第8条指出:“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经核准设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准载人。”第11条又指出:”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 ;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的规定。” 最后,该办法对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具体位置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摩托车在最右侧车道上行驶”( 第43条第3款)。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

2006年12月20日,周永康部长签发公安部第9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个文件的第三个附件,也是广大驾驶员广泛了解与熟知的文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该规章第3条第5款指出:(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综上,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

被申请人:一、针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4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条规定:“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其中第三项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号牌的机动车”中明确规定不允许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通行。

二、针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规定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三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条和第2条指出:“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经核实,驾驶员宿XX,驾驶证号为:379009197506223211,准驾车型为A2D,发证机关为山东省xx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为普通摩托车,车牌号为鲁F9Y753, 亦是山东省机动车牌照,驾驶员途经的地方也是山东省范围,所以申请人应当遵守《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法律条文规定。

三、针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答复意见。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公路,山东省内驾驶摩托车驶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根据《山东

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所以执勤民警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安全条例》第51条第1项对申请人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记分3分的处罚准确,法律条款依据合理。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9日10时32分,申请人驾驶鲁F9Y75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18荣乌高速312公里处时,因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口头告知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GANo.377505100172576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又查明,《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还查明,《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一)行人;(二)非机动车;(三)摩托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四)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

最后查明,申请人驾驶鲁F9Y75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G18荣乌高速上通行。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能够证实,申请人驾驶鲁F9Y753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经过查证后,按程序并依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作出的GANo.377505100172576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其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摩托车上高速行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申请人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允许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为由,请求撤销诉争行政行为,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GANo.3775051001725760《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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