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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不服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行政处罚案

2020-05-20 13:52:03

来源:  




烟台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烟政复决字〔2020〕7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址: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住所: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8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峰,局长。

第三人:山东德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芝罘区南大街157号甲东方银座1818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19〕3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19〕3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业已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且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一、申请人系烟台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烟台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号东方银座大厦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二、第三人的住所地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号东方银座大厦1818号房间。2019年3月13日,第三人的实际经营人呼某某指使该公司经理李某在其公司住所地东方银座大厦1818号房间内使用汽油发电机自行发电使用,申请人在例行巡查过程中发现后,连续二日内安排物业服务人员登门予以劝导、制止,但均无实质结果。2019年3月15日,申请人在巡查过程中再度发现第三人使用汽油发电机发电,且第三人工作人员为防止申请人物业服务人员登门制止,故意将房间门锁住,致使申请人等物业人员人员无法进入。申请人遂要求第三人经理李某打开房门,将汽油发电机停止使用并移送出东方银座大厦。李某声称该房间门钥匙被他们老板呼某某拿走,无法打开。为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申请人多次要求李某给呼某某拨打电话,送回房间钥匙,但李某故意声称其没有呼某某的电话号码,拒绝联系。由于汽油发电机所在1818号房间不满20平方米,申请人耐心详细地告诉李某在该狭小区域使用汽油发电机的扰民性、危险性等及意外失火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但李某均百般地置之不理。事发紧急,申请人遂告知李某,如果其再不开门,停止使用汽油发电机,申请人将自行寻找开锁公司人员打开房间停止并清理汽油发电机,李某答复申请人说“随你便”。无可奈何之际,为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履行物业消防职责,申请人遂寻找开锁公司人员,在第三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入1818号房间将汽油发电机停止工作,并安排物业人员将该汽油发电机抬至东方银座大厦一楼大堂,同时要求第三人工作人员将汽油发电机移出东方银座大厦。随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的西大街派出所安排人员出警后,勒令李某将汽油发电机移出东方银座大厦,并对申请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三、2019年6月,第三人至被申请人的世回尧派出所报案,声称申请人抢夺第三人的发电机,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后经世回尧派出所调查,认为第三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2019年8月,第三人再度至世回尧派出所报案,声称申请人破坏第三人门锁,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在世回尧派出所调查过程中,申请人业已向世回尧派出所详细陈述整个事情的完整经过,并对申请人的动机及目的予以申辩,但世回尧派出所对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辩均置之不理,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9日以破坏公私财物为由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19年11月9日到2019年11月14日,现该行政处罚措施业已执行完毕。

四、《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及本意是为了确保东方银座大厦的公共安全,切实履行物业公司的消防职责,消除火灾隐患,并在多次告知及制止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无果后,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被迫采取开锁的紧急避险措施予以制止,其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被申请人枉顾第三人在东方银座大厦内多次违法使用汽油发电机之事实,在未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情况下,盲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破坏公私财物为由,对申请人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故,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上述法律之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业已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以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指派世回尧派出所办理的高某某、申请人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案发地为西大街派山所辖区的芝罘区南大街东方银座),2019 年8月21日由报案人李某某报案至世

回尧派出所。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侦查。该案侦查过程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撤销案件转行政案件。

一、申请人违法事实认定。被申请人在案件侦查中发现,2019年3月15日,申请人在芝罘区南大街东方银座18楼,安排开锁公司人员采取强行破坏门锁的方式,搬走位于芝罘区东方银座山东德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818房间内发电机一台。被损坏门锁锁芯价值约20元。2019年11月9日,申请人被传唤至世回尧派出所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给予故意损毁财物的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芝罘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二、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举的与本案有关的理由中有5点与事实不符。

1.“申请人遂要求第三人经理李某打开房门”。通过西大街派出所当日出警视频显示和李某、孙某某的证人证言,2019年3月15日李某不在现场,第三人在场的人为孙某某、衣某某等人。

2.“在第三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入1818号房间将汽油发电机停止工作”。经调取孙某某的证人证言,并在2019年11月8日与崔烟红、衣某某电话联系,都称东方银座物业人员开锁期间,第三人的人员都被堵在办公室里,无第三人人员在开锁现场。

3.“世回尧派出所对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辩均置之不理”。世回尧派出所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都进行了记录和线索核查。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申辩自己破坏门锁是经过第三人李某同意,并称自己有现场录像,存在手机网盘内。民警当

日带申请人至东方银座20楼的家中查找该录像,并未找到申请人称的录像。申请人申辩称第三人在办公楼内使用汽油发电机违法,经查证,楼内使用发电机的情况,系第三人电路改造问题引起,东方银座物业对第三人停电后,第三人办公室内的鱼缸需要供电遂使用发电机,双方存在明显纠纷,并不属于违反《消防法》规定。

4.“申请人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及本意是为了确保东方银座大厦的公共安全,切实履行物业公司的消防职责,消除火灾隐患,并在多次告知及制止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无果后,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被迫采取开锁的紧急避险措施予以制止。”经查,申请人开锁系将第三人孙某某等人所在办公室门堵住的情况下,强行开锁,并未拨打110或者联系消防执法部门。另在被申请人侦查的一起申请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刑事案件中,2019年6月22日,申请人己供述其一时冲动,就找开锁公司把门锁给撬了。

5.“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业已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查,上述内容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询问录像;证人证言;被破坏门锁的照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事实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呈请烟台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称:一、事情的真实经过。由于历史原因东方银座业主们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服务。原有的售楼处服务人员高某某卖完楼后趁机盘踞此地,起名正方物业,收取物业管理费,若不按要求缴纳,就断水断电。最近因第三人对正方物业乱建停车场和私自高抬物业费至3.8元/平方不满质疑,导致对方怀恨在心,将第三人走廊财物及铭牌全部砸毁,并强行拉阐断电,破坏第三人正常居住使用;其物业法人高某某又纠结社会人员威胁殴打我们,把第三人门口挂的铜牌子砸出3个拳头印,破坏第三人挂在门口的照片,剪断第三人的线路,致使第三人不能正常居住使用(有录像视频和照片为证,已经提供给公安机关)。第三人报警110,该团伙疏通关系,西大街派出所民警以没有发生流血事件为由不予受理。

为了打击报复和赶走第三人,该团伙在3月15日上午9点将第三人工作人员关在一间屋里,不允许出来,非法拘禁长达2小时,同时剪断18楼监控录像,组织社会人员强行破坏1819房间入私宅抢走发电机,并扬言谁报警就砸死谁,吓得我们不敢正常居住!(有实物和照片为证,已经提供给公安机关)110接警后,来的警察跟该团伙很熟,虽然在1楼发现被抢走的发电机物证,却客套几句,辩称民事纠纷,又一次以没发生流血事件为由不予立案。

自3月4日打砸和断电,现已长达2个多月,第三人饲养的名贵鱼和绿植也全部死光光,1819住宅房门被强行踢踹和电锯破坏,已无法正常关闭,锁具也被该团伙锯断,我们想修又担心破坏证据,给我们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该团伙得知第三人报警和找有关部门投诉,就变本加厉地威胁恐吓我们,还时不时地砸门踢门,将1802房间屋砸的晃晃荡荡的,导致我们不敢在屋里待着,打110报警也不起作用。该团伙找不到我们,就不知道从什么渠道获取我们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不停地使用不同的号码打电话威胁恐吓,致使我们根本不敢回屋,更不敢正常居住生活。

该团伙是盘踞在南大街与建设路十字路口的高档公寓楼东方银座的黑物业,是历史遗留下的一颗毒瘤。据调查,该物业是烟台正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高某某,东北人。自2005年以来,正方物业以帮助地产商卖楼为由,在没有征得业主的选举和同意下,自行进驻进行物业管理,与楼内业主时常发生纠纷争执。2011年,正方物业因业主举报,主管部门核查,被列入当时全烟台市9家停业整治对象,整治后不达标,将被注销营业资质。被处罚后,正方物业不仅没有认识自身错误,而是变本加厉怀恨举报业主,想尽各种办法打击报复。一是在楼顶无证放养10多条藏獒等大型犬,在楼内大堂办公区饲养一批拉布拉多等宠物狗,业主稍有微词,就派社会闲杂人员在业主门口领狗进行威胁;二是大肆承揽楼内外广告宣传业务,收益囊入私囊,占为独有,根本不考虑业主切身利益;三是擅自更改楼内公用设施,降低照明质量,夜间进楼需重重跺脚多次才会震亮萤火虫式的感应灯,导致许多女业主不敢走夜路。业主没办法从自家拉电室外照明,却被严禁,并遭到殴打、恐吓和破坏;四是违反国家规定,对于闲置多年的房间物业费仍征收100%物业费,强摊楼内物业管理用水水费;五是私自上涨电费,将住宅用电0.59元私自上涨到1.2元/度,水费上调至5元/吨,差额获取暴利,还找各种理由不开发票,每个房间还必须预存200元水电费,业主稍有微词就立即拉闸断电;六是肆意调高物业取费标准,2019年初没有经业主同意私自将物业费每月每平方上调1元,变成烟台市住宅最高标准3.8元/平方,租赁户忍气吞声纷纷搬离,业主质问则遭到威胁、恐吓、殴打,并通过破坏毁坏业主私有财产和断电,驱赶业主。七是擅自改变地下停车场和人防工程用途,出租搞洗浴谋取暴利,并于2018年9月,该团伙将楼前仅有的一小块停车场违法私自设置道闸圈起来谋利,并且对楼内业户强行收费,一辆车一天大约需要20—30元,楼内业户没有办法,只能将车到四周小区停放,但是遭到小区住户的强烈反对,车胎被捅刀子、被拔气门嘴的和硬性划痕经常发生。八是按国家规定,市区住宅用电应该实行一户一表,该团伙将表箱钥匙据为己有,代电业部门和自来水公司收取水电费,从中谋取1倍的差价,并经常以强行断水断电来威胁和侵害业主权利。九是正方物业在中拓假日小区也时常发生断水断电、欺压业主违法行为,甚至砸毁业主轿车。十是私自破坏消防通道,违法堵塞消防逃生通道建成网点房编号C308,私下违法租赁销售。十一是不允许业主自行对外出租房屋,并对902等房屋未经业主同意强行破锁看房转租,赚取高额差价。十二是以协助业主装修为幌子,强行骗取1805、1806等业主的装修款。十三是欺压业主,稍有微词,就纠结社会人员报复。该团伙头目高某某善于谋划、工于心计,团伙成员组织周密、分工明确,有负责打手的、有负责恐吓威胁的、有负责灭迹的、有负责碰瓷的,反侦察能力很强,影响十分恶劣。

对上述情况,第三人多次找西大街派出所和有关单位反映,并拨打12345热线寻求帮助,但西大街派出所民警及政府有关部门为黑物业提供保护伞,至今不予解决,给我们居住和生活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2019年4月12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推进,针对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等明确列为暴力行为,并将其列入扫黑除恶重点。公检法执法办案还要讲程序、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传唤有传唤证,拘留有拘留证,逮捕有逮捕证,难道一个黑势力团伙正方物业却有权擅自破门侵占私宅,抢夺业主生活设施,断水断电,非法拘禁,比国家公、检、法权威还大吗?希望领导高度重视,严打肃杀黑恶势力,赔偿我们损失,还我们正常生活。

二、几点说明

1.关于复议书中提到“公司实际经营人呼某某”,实际情况是第三人租用业主呼某某的房屋,该事件与业主呼某某不存在任何关联,特此澄清。

2.关于复议书中提到“多次通知业主移走发电机”,一是第三人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二是经核实业主呼某某本人,事情发生前后自始至终,该业主未接到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任何电话,此点可向电信、公安部门取证。

3.关于复议书中提到“多次通知李某要求移走发电机”,经核实第三人李某经理在“王某某破门砸锁盗抢发电机事件”发生时候,因受申请人纠结社会人员殴打恐吓,心脏不舒服休假,根本不在事发现场,申请人也未打电话给他(公安已经查证)。

4.关于复议书中提到“违规使用发电机问题”,第三人是从事建筑安装行业,工地经常使用发电机施工,第三人在房屋内存放电机设备,合情合理又合法。申请人纠集社会人员破门盗抢第三人私人财物才是触犯国家法律,应予严惩。

5.关于复议书中提到“聘请开锁公司开门取走发电机”,纯粹是申请人胡编乱造的谎言,公安部门已经取证房门锁是切割锯锯开的,房门是用脚踹开的,若真正开锁公司开门根本不需要采取这种低级手段。实际上是该团伙高某某、申请人在3月15日上午9点将第三人工作人员关在一间屋里,不允许出来,非法拘禁长达2小时,同时剪断18楼监控录像,组织社会人员强行破坏1819房间入私宅抢走发电机,国法何在?天理不容!

6.至于物业有权干涉业主私人生活,可强行取走发电机,国家法律是没有这项规定。申请人只有举报和协调相关执法部门的权利,没有任何资格破门砸锁强行侵入住宅,抢夺私人财物。

综合上述情况,第三人认为申请人纠集社会人员破门砸锁盗抢财物已经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蔑视国家法律尊严,理应受到法律严惩。国家公安机关仅仅对其个人行政拘留5天,量刑过轻,对其它从犯不予追究,也是在不应该。建议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在维持原有执法裁决的基础上,继续对高某某、申请人及其纠结的社会人员深入核实和依法严惩,决不能有漏网之鱼,还百姓平安,还社会公道。真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受害者权益,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生活安全保障。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申请人在芝罘区南大街东方银座18楼,安排开锁公司人员采取强行破坏门锁的方式,搬走第三人1818房间内发电机一台。2019 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受理李某某报案的高某某、申请人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侦查。后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撤销案件转行政案件。经调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9日,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19〕3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9年3月15日,王某某在芝罘区南大街东方银座18楼,安排开锁公司人员采取强行破坏门锁的方式,搬走位于芝罘区东方银座山东德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818房间内发电机一台。被损坏门锁锁芯价值20元。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报案人笔录,证人证言,被破坏门锁的照片,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综上,王某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9年11月5日10时40分至2019年11月5日11时3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里有“当时东方银座1818房间的门锁损坏是谁安排的?因为对方拒绝开门,不提供钥匙,现场是我做决定的,是我联系开锁公司的”的陈述。

又查明,2019年11月6日14时10分至2019年11月6日15时30分,被申请人对张某1的询问笔录里有“在18楼一个带有门牌的房间门口,王某某向我说打开这个房间的门锁,我问‘能开吗,这个房子是谁的’。王某某说‘你开就行了’,我现在回忆王某某没有说其他话”的陈述。

再查明,2019年11月7日15时20分至2019年11月7日16时30分,被申请人对孙某某的询问笔录里有“当时王某某向我、崔会计、衣某某3人要1818房间的钥匙。我们3人都没有这个房间的钥匙,……王某某骂骂咧咧的说‘你们没有钥匙就回屋呆着去’……我们回办公室大概20分钟左右,我们就听见外面有‘崩崩’的响声,还有电钻的声音。我们3人就想出去看看,这个时候外面有人顶着门,我们推了两下推不开就没有继续推”的陈述。

最后查明,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出警视频,2019年3月15日,第三人的门被撬开,发电机被搬走。后在物业办公室发现该发电机。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适当。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先是按照刑事案件处理,2019年11月5日被申请人撤销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根据报案人笔录、证人证言、对申请人的询问、被破坏门锁照片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实施了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转为行政案件后履行了受案、调查、告知等程序后,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19〕3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之处。申请人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在发现第三人使用发电机并无法制止的情况下,应按照正当途径予以处理。申请人所在的物业公司应是为广大业主服务的,其采取的强行开锁的方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以“为了确保东方银座大厦的公共安全,切实履行物业公司的消防职责,消除火灾隐患”为由,请求撤销诉争行政行为,因与其工作职责无关且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烟公芝(世)行罚决字〔2019〕3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5日 

张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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