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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移:
1.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间流动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用人单位所处统筹范围的不同,其本 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1)劳动者在我市各类企业(不含部分中央、部队属企业)间流动,只需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金不作转移。 (2)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流动时,只转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帐户金;
市内各类企业与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
市内各类企业合同制职工与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之间的流动;
市内各类企业与省内其它地、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流动;
市内各类企业与省内部分中央、部队属企业之间的流动;
(3)市内各类企业与外省各类企业之间的流动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金均作转 移。
2.转移所需材料:
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分为转入和转出,应分别携带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相关手续。
(1)转入:劳动者在我市建立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建立新的《职 工养老保险手册》,并持本人调令、行政介绍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 、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转入手续。 (2)转出:劳动者按规定应当转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原用人单位在对其办理减员手 续后,应持本人的调令、行政介绍信、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与新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符合基金转出的,还应提供转入 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二)特殊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处理:
1.出境定居:在职职工出境定居并已办理了户口注销手续的,其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储存 额按规定退还本人。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在领取(代领)个人帐户金时,应向社保机构出示下列 材料:《出境卡》、《护照》、移民签证及入境档案(中英文)、户口注销证明、《养老保险 手册》、《出国 定居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审批表》一式四份。 2.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继承。亡者生前用人单位与继承人在按规定领取(代领)继承额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下列 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申 领表》、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委托单位代领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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