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财经 | 图片 | 博客 | 论坛 | 漫画 | 短信 | 便民 设为首页
分类 | 旅游 | 房产 | 人才 | 健康 | 汽车 | 秀色 | 交友 | 导购 加入收藏
烟台日报 | 烟台晚报 | 今晨6点 | 华夏酒报 | 报捷印务 | 光速视频 | 今日半岛
广告服务
客户服务
联系我们
信息首页便民公告实用查询生活服务医疗社保缴费指南教育就业金融彩票咨询投诉
您现在的位置: 便民频道>> 医疗社保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四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门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门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结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缴费单位高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打印】【关闭


烟台日报传媒集团介绍 | 广告服务 | 客户服务 | 联系方法 | 版权声明
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39号  增值许可证:鲁B2-20050050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鲁工商广字08-1685号   
烟台日报传媒集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