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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四条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门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门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结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缴费单位高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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