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10月10日讯(YMG记者 刘晓阳)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我市同时出台了《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办法》、《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和《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从生活、医疗、教育等多个方面,加大对城乡困难居民的救助力度,并首次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系列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居民临时困难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之内的家庭,下同),以及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城乡居民家庭,主要实行针对衣、食等方面的临时性救助和意外事故的突发性困难救助。
临时困难救助一般在每年12月份集中进行,突发性困难救助可随时进行,每户每年救助500—30000元。具体标准: 1.因遭受意外事故致使家庭成员死亡,或导致伤残、家庭无力救治的,一般救助5000—10000 元,特别困难的救助10000—30000元。2.因遭受火灾和飓风、雹灾、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困难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30000元以上、其他居民家庭50000元以上,且家庭确无力解决的,救助5000—10000元。3.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可救助1000元。4.其他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每年按5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另外,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每人增发10元参保补助金;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已享受政府90%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员除外),未成年居民每人增发20元参保补助金,成年和老年居民每人增发100元参保补助金。
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救助范围在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当年发生、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统筹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在当年患病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在1000—10000元之间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10000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分别按40%和5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对象,减免其住院、诊疗、手术等费用的70%和检查费用的30%。
困难居民教育救助
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申请教育救助。从小学到大学不同阶段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50元、550元、1500元、2000元救助,高中毕业考入大学当年每人给予3000元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在高中和大学阶段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救助,其他阶段与低保家庭相同。另外初中、高中阶段在校住宿的家庭困难学生每人每年再增加500元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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