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讯 朱某在路边开一车辆维修部。2007年8月,孙某将自己的一辆奔腾牌125型摩托车送到朱某的维修部维修。第二天晚上,朱某发现维修部被盗,存放在店内的三辆摩托车全部丢失,其中包括孙某的125摩托车。孙某得知后,要求朱某赔偿自己的125型摩托车,朱某则认为,车是被小偷偷走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2007年9月3日,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某的维修部赔偿自己的125型摩托车。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朱某的车辆修理部赔偿孙某同规格、同型号摩托车一辆或者折价赔偿。
释法>>>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61条之规定,朱某的主要权利是收受孙某交付的维修费,主要义务是完成摩托车的维修工作,并于完成修理工作后向孙某交付该摩托车。孙某的主要义务是在收到维修好的摩托车后,依约定向朱某交付维修费,其主要权利是收受维修好的摩托车。《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朱某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所承修的摩托车丢失,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永玲 少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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