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8月19日讯(YMG记者 李俊玲 实习生 姜彤 通讯员 栾秉镝)14日福山区某服装店进行“迎奥运特价酬宾”活动。张女士购买一款“都市丽人”休闲套装,原价288元,特价88元。回家后试穿给丈夫看,丈夫说“V”领过低,不适合她穿,建议她换一套领高点的。于是张女士返回服装店,要求店员给更换一件高领衫,遭到拒绝。店员称:“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店里在收款收据上早有说明”。张女士于15日向福山工商分局消保科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工商人员发现,该服装店开具的收据和空白收据下方印有:凡“特价”或“处理价”商品,概不退换的字样。工商人员指出,此规定属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调解,工商人员当场责令服装店改正声明内容。同时,给张女士更换一套新装。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家如打着“特价”商品旗号,做出“概不负责”的声明,规避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可拨打12315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