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母网8月13日讯(YMG记者 于君 通讯员 刘国军 宋晓华)投保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此人原来就有病,投保时没如实告知。死者家属说早就告诉了,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昨天,记者从芝罘区法院获悉,这事已经有了结果,保险公司全赔了,受益人已经领到了3万元的全额赔偿款。受益人在感激之余,还为芝罘区法院的法官送去了锦旗。
■案情回放
莱阳某村张先生,先后在烟台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两份保险:一份是2004年1月投的,与保险公司签订了10年的保险合同;另一份是2006年7月,投了1年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份保险金额为3万元。这两份保险的受益人都是他的妻子。在第一份保险合同里,载明张先生在2000年曾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头部受过伤。
2006年11月,张先生在河边钓鱼不慎溺水死亡,其妻子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绝,引发了这场官司。
■被告辩称
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脑外伤术后引起的症状性癫痫,是在2001年。而第一次投保是在2004年,当时应该向保险公司说明,但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但不应该赔,而且还有权解除合同。
■受益人辩解
投保时,我们已经明确告诉了业务员,业务员没说什么,办理了投保手续。
■法院断案
针对保险公司辩称的张先生投保时隐瞒病史的说法,法院不予认可。因为第一份投保合同中已明确告知受伤事实,作为专业保险人,为规避风险有义务对张先生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便对其外伤能否引起其他病症进行预见。而保险公司没有这样做,而是等事发后受益人要求理赔,才推定张先生的溺水死亡与其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头颅外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时已晚,法院对保险公司拒赔的辩解不予采纳。
■一审:保险公司全赔
在合同有效期内,张先生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投保人的死亡与患有癫痫病有因果关系,也不存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悉数理赔。
■二审:维持原判
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烟台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