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济南8月2日电(记者张晓晶)今后消费者如果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保修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要求更换或退货。这是日前获得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
日前闭幕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并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消费者要求换货的,经营者应当为其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提供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为其退清货款,并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同时规定,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商品已经售出的,应当负责对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者销毁,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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