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7月30日讯(YMG记者 小丹 实习生 李涵 通讯员 忠杰 淑香)记者昨天从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获悉,根据国家旅游局最新规定,1991年6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公布实施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废止,现在旅游者可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进行投诉。
按照最新规定,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由以前的60天变更为90天,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不予受理。由于投诉时效期限发生变化,广大旅游者应注意在法定投诉期限内及时搜集整理相关投诉材料和证据,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张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