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线人自主行为还是公安授意
因为国际上没有人消费熊猫皮,也不存在真正的大熊猫皮交易市场,近年来,类似的案件在全国各地几乎已经绝迹。直到出现这几起发生在重庆荣昌,与甘海龙有关的蹊跷案例。
一份由荣昌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大队长何勇向当地法院出具的“关于李启均、胡洪强出售大熊猫皮案件的情况说明”部分证实了人们的猜测。
“说明”中称:“2004年年初,特情(即线人,记者注)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汇报(当时我任刑队大队长),在四川雅安地区认识一个姓彭的老头,自称有大熊猫皮要出售,要价数10万人民币;我队安排其只能要现货,而不能为要货去找货。该特情甘烈建化名甘海龙,通过彭某认识了胡洪强(外号胡三娃);胡告之甘海龙自己有一张大熊猫皮干货(硝制过的),要数10万元才卖。”
“甘海龙自己垫付15000元给胡,胡打了一张15000元的借条,却迟迟不拿皮子出来看。”
“2007年年初,特情甘烈建向县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称(我现任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雅安市保兴县(记者注:应为宝兴县)的胡洪强打来电话说有一干货大熊猫皮要卖,甘烈建答复其不要了,胡洪强说不要了怎么行;我手上真的有大熊猫皮,而且是两张;并提出两张皮子共计100万人民币;条件是他要先来荣昌看看情况。”
“2007年6月12日上午,胡洪强住在荣昌县三级汽车站旅馆三楼,提出要见买主和看购货的现金,经向分管局领导郑华付局长汇报同意,由我装成要货的人同甘烈建会见胡洪强,在旅馆见面后,胡洪强告之我他和另一个朋友打伙做的这个生意,一共两张大熊猫皮,我说你两三年前就说你有大熊猫皮要卖,我们什么也没看到,如果真是有大熊猫皮,你确实要卖,我们就买,如果不卖,那就算了。胡洪强说我真的有大熊猫皮,但是我朋友不相信,要我来先看一下钱;我说人不会拿钱给你看的,现钱现货。说完后我们就走了。”
“6月14日,甘烈建报告说胡洪强已出发来荣昌,我队民警和林业公安科安排局里的统一部署在高速路守候,16日凌晨2时,胡洪强、李启均驾驶一辆长安车来到荣昌,先在鸿宇宾馆住下,又到三级汽车站对门的小旅馆开房约甘烈建面谈,再去鸿宇宾馆看货,被我公安干警抓获,缴获一张大熊猫皮。”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的马礼芳是李启均的辩护律师。他认为,线人的行为并非像警方所说的“不能为要货去找货”,而是有诱导犯罪的嫌疑。
他分析,甘海龙曾支付1万元定金,这笔钱不可能是线人自掏腰包。“线人与警方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关系,有些人,甚至有可能成为‘职业线人’而谋取可观的经济收入。如果线人花了定金而案子没破,他就拿不到奖金,线人不可能在金钱上冒这样的风险。因此,更可能是由警方出资。”
“假如诱使别人猎杀大熊猫是‘线人’的自我作为,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如果这是线人与经营他的人合作的,那么应该追究谁的责任,我想大家很清楚。”他说。
胡洪强的辩护律师贺亮指出,荣昌警方在案发后,曾经带着李启均一起,到宝兴现场调查取证,追查了枪支的来源、勘察了杀害大熊猫的现场,但在判决时,并没有判处二人“杀害珍稀野生动物罪”。
据调查,荣昌公安局向当地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移送‘李启均猎杀大熊猫一案’的情况说明”。“说明”上称:“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我局预将李启均猎杀大熊猫一案移送案发地:四川雅安市宝兴县林业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此案正在移送之中。”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宝兴县公安局、宝兴县林业局林业公安科都没有收到这份“移送”文件。
孙仕群的案件也与此相似,“贩卖运输”大熊猫皮的孙仕群被判刑10年,而猎杀熊猫的王云国却安然无恙,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为什么只判贩卖运输而不判猎杀?”律师马礼芳质疑,“因为按照属地原则,猎杀案应移交到发生地宝兴,那么,宝兴县公安机关就可能要求把甘海龙抓捕;因此,不移交的原因,可能是为了保护线人,也可能是为了保护他们自己。”
12月14日,荣昌县林业局副局长、森林警察大队原大队长唐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使用线人一事毫不避讳。他告诉记者,警方的线人多半曾有犯罪前科,因为只有这样的人才更容易“进入角色”,获取必要的情报。但他补充说,“甘海龙这个线人是荣昌县公安局经营的,对他的行为,我们并不清楚,也没办法评论”。
重庆市林业局林业公安局局长李名列则告诉记者,荣昌县从上世纪90年代之后破获的所有与大熊猫有关的案件,就是“你们知道的这几起”。
崔学振推测,荣昌警方可能是在“立功、受奖”的利益驱动下,不惜使用线人,甚至默许、授意线人违规操作。上世纪80年代,宝兴县有关部门,就曾因连续破获猎杀大熊猫案,获得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颁发的一等功。
甘海龙的行为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警方默许或授意?没有人比荣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何勇更清楚,但他以“县公安局政治处不同意”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日前,国家林业局已成立工作组,前往川渝两地督办此案。相信真相不久便会大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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