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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1月18日讯(记者 姜春康 通讯员 杨永忠 丛堃)今日下午,读者唐女士致电党报热线,说原单位曾给她缴纳过养老保险,由于种种原因,唐女士离开单位5年,这期间单位终止了给她交纳养老保险,现在想咨询我市对城镇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有何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城镇自由职业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其中,城镇自由职业者是指本市或外来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烟台市市辖区及各县(市)城镇范围内,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不包括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责任编辑:夏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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