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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车辆数量迅猛增多,车主好意允许他人无偿搭车的现象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此类纠纷中,基于怎样的法律关系来处理已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
无偿搭车中,车主与搭车人之间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合同法》中的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相应票款的合同。客运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双方有偿合同,其权利义务的设定也是针对营运性车辆,且其对承运人的主体资格有特定的要求。显然,无偿搭车的车主与搭车人之间不具有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运合同特征,由此引发的纠纷不适用客运合同的规定来进行调整。因此,无偿搭车人在向车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时,只能基于侵权提出侵权之诉,不能基于合同提出违约之诉。
无偿搭车中,车主在任何情形下承担民事责任,与公序良俗不符。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利益,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因此,在无偿搭车中,人民法院在车主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必将促使人们对好意搭车的行为进行重新审视,这显然与当今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矛盾,也有违人们普遍认可的乐善好施、助人为乐这一优良传统。
无偿搭车中,车主只在特殊情形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车辆在行驶中,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中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从该条的文字表述看,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因“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而在无偿搭车中,车主与搭乘人处于同一车辆内,不具有适用此法条的情形,故不能适用无过错原则,也没有可以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故车主在交通事故中只对自己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由于无偿搭车在性质上与赠予本质相通,故应当参照赠予合同的相关规定,车主只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酒后驾车、超高速驾车、飙车,明知刹车有问题而仍然驾车,当无偿搭车人已经要求司机停车的情况下,司机仍然不计后果地继续开车,此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车人人身损害的,车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晨 黄晓东·
责任编辑:曲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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