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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5月,李女士起诉与丈夫张先生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女士所有。离婚后,因无房居住,张先生与李女士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张先生以前经常夜不归宿,离婚后却是每天按时回来,并且对同是独自居住的前妻照顾有加,后来两人旧情复燃,同年8月,办理了复婚登记。
复婚后半年,李女士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诉讼中,张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8万元存款应分一半归自己所有,张先生的要求能实现吗?
解析:张先生无权主张拥有存款的一半份额。尽管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的所有权从2005年5月双方离婚时即已转移给李女士所有,对于后面的第二次婚姻来说,该存款已成为了李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先生与李女士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两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先生无权分得该存款的一半。 ·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侯岳龙·
责任编辑:夏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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