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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母网4月1日讯 近日,因为在其注册的网站上擅自使用以前合作伙伴拍摄的照片,长岛县北山区28岁的彭海峰先生被起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4月20日开庭审理此案。
2004年5月,彭先生和在长岛县某机关工作的张先生建立合作关系,开发和推广前期投资已由张先生付出的网站,兼作大客户开发制作管理工作,并口头约定了权利和义务。
至7月份,因在合作中出现利益纷争,彭先生和张先生合作破裂,随即解除合作关系。此后,彭先生开始制作自己的网站。在网站建设过程中,张先生打来电话,不允许彭先生使用合作期间他们俩所开发的客户资料及照片。
据彭先生说,他曾强调他拍的照片张先生也不要用,但张先生一直在使用,所以他也坚持使用合作期间的所有照片。于是,3月10日,彭先生收到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正是张先生。张提出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著作权”,禁止彭先生刊登其摄影作品。
张先生称:彭先生未经他同意,将他拍摄的照片刊用在自己的网站上,用于广告宣传而获取提成盈利,故据《著作权法》第46条和《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业内人士透露,这是烟台市第一起网络侵权案。(记者 董方义)
责任编辑:吕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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