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于君
通讯员 宋少勇 葛安吉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今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是按照不低于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来确定的,明年开始,将统一将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自2007年起,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依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2007、2008年度缴费基数,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90%由个人确定;自2009年起,统一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为保证政策合理过渡,我市实行了3年过渡期。今年为过渡期的第2年,缴费基数按不低于90%和不高于100%确定。今年,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最低为1714元,最高为1904元。参保人员可在这两者之间确定个人的缴费基数。
今年,若以最低1714元为基数,参保人员一年需缴纳的费用为:1714×24.55%(其中养老20%、医疗4.55%)×12+30(大额医疗)=5079.44元,另加一年档案管理费180元,共计5259.44元。此次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确定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据此从2008年1月份起,重新调整最低和最高限额,调整部分将实行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