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服务 客户服务 联系我们
首页 | 新闻 | 奥运 | 图片 | 导购 | 便民 | 分类 | 房产 | 汽车 | 人才 | 旅游 | 健康 | 财经 | 漫画 | 秀色 | 交友 | 博客 | 论坛
烟台日报 | 烟台晚报 | 今晨6点 | 华夏酒报 | 第一新闻 | 酒业新闻 | 光速视频 | 今日齐鲁 | 龙口新闻 | 蓬莱新闻 | 短信 | 515工程
首页  |  新房  |  房源信息  |  金融服务  |  新闻  |  装饰装修  |  家居  |  图库  |  房产论坛  |  楼市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房产频道>> 地产资讯
山东:出售房屋需明示节能措施
2008-08-29 22:29:08     来源:新华网

    (记者 邓卫华)《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这一新修订的条例,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否则将面临整改甚至处罚。

    目前我国建筑能源迅速上升,已经升至全社会终端能耗的30%,建筑节能的空间十分广阔。《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要求,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除向购买人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外,还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对于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这些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这一条例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初明珠
】【打印】【关闭
如果您想投稿或提出建议,请与本栏目编辑shmjiaoyu@sohu.com联系
美图 更多>>
对称的房子
积木房子
倾斜的房子
小提琴房子
立体房子
篮子房子
鬼屋
马桶房子

 
房产频道联系方式: 热线:0535-6631312   给我们提意见
 
集团介绍 | 广告服务 | 客户服务 | 联系方法 | 版权声明 | 水母论坛
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39号  增值许可证:鲁B2-20050050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鲁工商广字08-1685号   
烟台日报传媒集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