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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咨询:物业管理基金何时缴纳,是干什么用的?
市房管局回复: 关于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烟台市人民政府《印发烟台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1998)92号):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是指为启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住宅时,按住宅建安费3%的比例向购房者代收的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不得挪用。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归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归集。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住宅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出售住宅时向购房者代收住宅建安费3%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收缴基数,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住宅建安造价具体确定。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在财政部门设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应设专帐管理,并详细记述公共资金归集地域名称、街道门牌及数额。住宅小区范围内归集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归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专项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维修、更新和建设。
我市物价部门1998年核定的住宅建安造价砖混为5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框架为5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您所购住房应为框架结构,因此应按16.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责任编辑 刘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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